(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