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這里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所謂接送和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