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二)主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四)客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只要符合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的行為特征,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