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表現:實施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行為.。這些行為必須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如私設電網、駕車沖撞人群等.。
2.危害后果:雖然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立案追訴。例如,在人員密集場所故意駕車高速行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極有可能引發重大事故。
3.主觀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總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