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
1.正當防衛的無罪思維。《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的理解與適用,按照“兩高一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2.審查傷情鑒定意見。被害人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才構成本罪。那么,傷情鑒定意見書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證據,辯護人應當審查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如果能否定或者降低傷情,則可以獲得好的辯護效果。詳情可搜索作者編寫的文章《傷情鑒定意見的審查要點》。
3.行為人主觀系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則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4.可從輕處罰情節。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具有防衛性質的突發性犯罪的;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5. 慎重適用死刑.。相對于故意殺人犯罪而言,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適用死刑應當比故意殺人犯罪更加慎重,標準更加嚴格。只有對于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