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
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
3、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