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主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四)客觀方面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所負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