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則應是非法銷售使用和出口應當經過商檢而未經商檢的進出口商品的單位及個人,如應當進行商檢申報工作的進出口商品的收貨、發貨單位及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是針對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的結果而言的,即行為人對這種結果應當預見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其有可能發生,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從而發生了這種嚴重危害結果。至于逃避商檢的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為違法仍然決意為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必須是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對于不在這一范圍內的商品的擅自銷售、使用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情節嚴重的行為。首先,具有違反國家進出口檢驗法的行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的行為,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逃避檢驗的非法行為是指下列三種行為:(1)對應當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的;(2)對應當進行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3)經過商檢機構的抽查檢驗,認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其次,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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