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對"非法傳銷"明確入罪,使"組織,領導傳銷罪"成為獨立罪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擺脫以往對非法傳銷行為定罪難的困境.也加大了對該行為刑事制裁的范圍.加強了打擊力度,能夠更好地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使得罪與罰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除準確區分直銷與傳銷外.應注意三點:一是單位不能成為組織,領導傳銷罪的主體;二是組織,領導傳銷罪是一種行為犯:三是組織,領導傳銷罪與其他罪可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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