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按照法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僅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按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仍然予以實施,且要求以騙取財物為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