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刑法所列舉的幾種情形,虛構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虛假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即攜款逃匿詐騙;其他方法詐騙。侵害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