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
虛假廣告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首先是直接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注冊商標的管理秩序;其次是客觀行為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硯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2、本罪與詐騙罪之間的區別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則是采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
3、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觸犯了刑法第1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因為凡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通常都有以虛假廣告作欺騙宣傳的行為,這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故擇一重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但是對于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