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已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從廣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管理法規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從而積極實施了這種行為,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用戶和消費者,以達到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從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看,構成虛假廣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廣告.。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信息,引起消費者注意,并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注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制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大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所謂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是指所利用的廣告中具有虛假的不真實的內容,對商品的性能、質量、用途、價格、有效期限、產地、生產者、售后服務、附帶贈品的允諾等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作不符合事實真相的宣傳,以假充真,以無冒有。就行為方式而言,也是多種多樣,如廣告主偽造有關文件,虛假廣告內容,提供不真實、不合法、沒有效力的能夠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唆使廣告經營者作虛假設計、制作,指使廣告發布者作虛假發布或以高價發插刊廣告等。廣告經營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設計的廣告內容虛假仍然制作、設計,或不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違反有關規定,不認真核實內容的真實性或明知內容虛假仍決意發布。既可以通過電影、電視、廣播、報紙、刊物等向社會廣為散布,讓不特定公眾知悉其內容;也可以采取樹立廣告牌、橫桂廣告橫幅,樹立廣告立體圖案,書寫廣告語,散布廣告傳單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傳的內容,不論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發布廣告行為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