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1998年12月23日 法釋[1998] 30號)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中規定的“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4年12月22日 法釋[2004] 19號)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
(2007年4月5日 法釋[2007] 6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