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所謂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或者其組合構成的,能夠將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具有顯著特征的可視性標志。根據商標使用的對象來看,中國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兩大類。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行為人從未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仍然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于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使用;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地域范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