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發票的泛濫不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稅款流失,而且還容易滋生腐敗.。審計實務中常見的持有偽造的發票行為的手段、方法大致可分為四類,具體如下:
(一)利用偽造的發票逃避繳納稅款。為了獲取更多利潤,部分企業通過從地下市場購買偽造的發票來虛列企業開支,以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款。如果購買偽造的發票的數額較大,又沒有構成逃稅罪,就構成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二)利用偽造的發票列支非法支出.。一些單位對日常活動中存在的商業賄賂等無法取得發票的非法支出,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的方式在會計核算中列支,以實現賬目平衡.。
(三)利用偽造的發票挪用、侵占單位資金。部分人員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向單位虛報支出,騙取、侵占單位資金.。此種情況下,應注意利用偽造發票是詐騙或貪污的手段,罪名應該傾向于結果行為即詐騙罪、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
(四)利用偽造發票套取財政資金。一些單位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入賬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用于單位職工福利等違法違紀活動.。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將套取的財政資金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罪名應該傾向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對于個人利用偽造的發票套取財政資金行為,可參照“利用偽造的發票挪用、侵占單位資金”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