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并不是行為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能構成本罪。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對于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實施出售行為,又實施虛開行為,應該數罪并罰.。
(3)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于犯罪,刑法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但購買普通發票刑法沒有規定。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購買普通發票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購買后又進行出售,則可以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與虛開發票罪的區別:虛開發票罪的核心在于“虛開”,即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交易或交易不實的情況下開具發票,其主體常具有合法申領資格(如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觀上需明知無真實交易或交易內容不實而虛開,且不要求必然謀利;而非法出售發票罪側重于“出售”,行為人通常不具備合法申領資格,對發票內容主導性弱,多依買票人要求虛開,且必然伴隨金錢交易。若行為人出售發票時虛開內容,可能同時觸犯兩罪,需根據行為主導性判斷:如虛開系出售手段,可能以非法出售發票罪論處;如虛開為主導行為,則可能認定為虛開發票罪。
與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區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針對出售假發票的行為,而非法出售發票罪針對出售真發票的行為。兩者均以“出售”為核心,但發票真偽是區分關鍵;若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出售真發票但實際出售假發票,可能構成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論處。實踐中,若行為人同時出售真發票和假發票,且均達到追訴標準,應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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