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構成,一般以營利為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罪過.。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