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構成,即明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
(三)客體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偽造,是指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該類發票的式樣,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賣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