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
(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業。
(二)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于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后由于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于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并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并不影響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成立。
(三)客體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四)客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而出口退稅不同于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假報出口”,是指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