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1]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納稅額”,是指應稅行為發生年度內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稅額,不包括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關稅等及納稅人依法預繳的稅額。 [1]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行為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逃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逃稅總額與該年應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按照各稅種逃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 [1]
逃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稅罪。各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稅額占應納稅額百分比應當按照各逃稅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確定.。 [1]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