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通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還可以通過既存的火力引起對象燃燒
.。燃燒的對象物既可以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其他物質。自焚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于放火。燃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犯罪。由于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故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具體危險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