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騙取財物。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將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僅限于對自然人使用。在機器上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取得財物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使用所謂“變造”的信用卡(如磁條內的信息被變更的信用卡)的,應認定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利用偽造的信用卡私下質押擔保騙取他人財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