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模式立案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實施了以下任何一種信用證詐騙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訴,而不要求詐騙數額達到特定規模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騙取信用證;
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如利用“軟條款”信用證等)。
這種模式側重于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因為信用證詐騙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故采取“行為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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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額模式立案標準
如果詐騙行為涉及具體數額,則以以下標準作為立案追訴的關鍵依據
個人犯罪: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應予立案;數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犯罪: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應予立案;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實際取得財物(如騙取信用證后未使用),可能構成犯罪未遂或預備,司法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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