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是騙取信用證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