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罪名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犯罪對象、行為方式及罪過形式上.。 與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相比,本罪的犯罪對象限于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而后者對象更廣,包括信用證、保函、存單等金融票證;行為方式上,本罪針對已出票票據的承兌、付款或保證等附屬行為,后者則涉及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本身;罪過形式上,本罪司法實踐多認定為過失,而后者通常為主觀故意。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在于,本罪核心是票據業務中的違規操作,而后者針對貸款發放環節的違法,如未審查貸款條件;犯罪對象上,本罪限于票據,后者則為貸款資金。在罪數認定中,若行為人內外勾結,可能同時觸犯騙取票據承兌罪或貪污、受賄罪,司法實踐中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理,對受賄后濫用職權的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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