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別:本罪的票證本身不一定是偽造或變造的,行為人可能是違規出具真實票證,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行為對象必須是虛假票證,直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并可能導致銀行資金損失.。
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本質上屬于玩忽職守行為,但刑法將其獨立規定以體現從嚴打擊,玩忽職守罪主體范圍更廣,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若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可能擇一重罪處理。
與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區別:本罪針對違規出具票證,而后者針對銀行人員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付款或保證,兩者行為對象和具體行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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