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后者是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后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二)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l、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后者則只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中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為主體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