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戶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托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
2、本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區別
一是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二是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準,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托理財業務,并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