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zhuǎn)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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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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