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對罪名認定、情節標準等關鍵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罪名定義與核心要素: 該罪名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如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持倉變化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情節嚴重的行為.。
未公開信息的認定可參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司法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
“違反規定”的認定標準: “違反規定”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范中關于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機構的保密、禁止交易或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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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認定: 司法機關需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行為人是否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
信息獲取時間與他人交易時間的關聯性;
行為人與他人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利益關聯或交易終端關聯等;
交易品種、時間與未公開信息的一致性;
交易是否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
行為人對明示、暗示行為有無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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