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首先,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為自然人,而非單位;其次該等自然人可細分為三類人群,即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要求行為人有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此故意,則不構成犯罪。如何判斷是否有故意,則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行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開的信息,即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則當事人無法利用;
(2)當事人是否從事了有關的行為,即只有從事了相關的行為,才有可能推斷其具有故意;
(3)當事人從事有關行為前和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三)客體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秩序,更準確的說是證券期貨市場的交易秩序。
(四)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具體構成如下:
(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點:①取得方式是利用職務便利獲取;②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③信息具有非公開性;
(2)違反規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關規定禁止利用該等信息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如無相關規定禁止,則不構成犯罪,這就要求相關規定須與刑法進行銜接,才能起到懲罰的目的;
(3)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