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