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qū)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xù),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y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游、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在構成間諜罪的同時,又構成了其他所犯的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