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準,擅自設立屬于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并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于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后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及其變更的條件、申報批準的程序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法第79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