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購買假幣罪的區別: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而購買假幣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客觀方面,本罪要求利用職務便利,購買假幣罪無此要求。
與偽造貨幣罪的區別:本罪行為是購買或以假換真,偽造貨幣罪是非法制造假幣;主體上,偽造貨幣罪無特殊身份要求。
與變造貨幣罪的區別:本罪針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罪是在真幣基礎上加工改變面值或數量;主觀方面,變造貨幣罪需“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本罪無此數額限制。
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區別:本罪強調職務便利,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側重流通環節,且主體無特殊身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