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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江蘇省響水縣看守所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小尖鎮徐洪村,是江蘇省廳評定的二級看守所,是響水縣公安局關押涉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響水縣看守所不準親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去響水縣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
○響水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響水縣公安局地址:長江路110號
響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地址:灌江路
響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地址:長江路301號
響水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地址:金海路附近
○響水縣看守所連續30載無事故
保持連續30年安全無事故記錄的響水縣看守所在經費不足、設備簡陋、基礎設施差、全所民警平均年齡51.5歲等條件下,1986年以來先后35次受到上級的表彰,被江蘇省公安廳、鹽城市.記集體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有近百名民警受到了公安部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表彰
.。該所監管工作的成功經驗先后被省、市監管部門推廣。
在保持教育活動中,響水縣看守所民警摸索總結出了10個時機必須及時談心的規律,即:入所以后及時談、提審完畢及時談、轉捕以后及時談、起訴以后及時談、開庭歸來及時談、判決下來及時談、輪換值日及時談、反映情況及時談、發現問題及時談、親屬來信或會見及時談。通過推心置腹的談心活動,實現民警與在押人員以心交心,從更深層次了解在押人員心里的真實想法,及時從中發現一些事故苗頭,適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從而把監所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實處。.產.員、女管教馬春英發現一名女在押人員存在輕生念頭,便及時找其談心,教育她正確對待社會、正確對待法律、正確對待人生,使她打消了輕生念頭,立志告別昨天,重新做人。年僅18歲的貴州農家女子王某因犯詐騙罪被關押在響水縣看守所,經管教民警與其談心、教育,她認真反省,積極改造。
○響水縣看守所搬遷新址采取六項措施
響水縣看守所積極主動采取六項措施,切實維護好新監所起步運轉期間安全穩定,牢牢把握住工作主動權,取得了良好實效。
一是增強警力,規范警務模式
.。服務、接待大廳崗位由2名專職民警擔任,職責分別為群眾提供咨詢,接受探視物品和審核把關提審提訊、送押、律師會見等手續,指引響水縣看守所工作流程。巡視、監控崗位合一,實行五班二運轉,收押、提訊崗位分開,由專職民警負責,管教民警有更多時間和精力用于監室管理
.。縣局安排一個特警中隊配合武警工作,增強看守力量。
二是主動作為,積極適應新環境。縣政府.組成員、.長每天一次不定時督查,協調解決新舊所磨合期各種難題。縣局..副..、紀檢..與響水縣看守所監所民警同吃、同住、同工作,實時指導新監所工作。全體民警吃住在響水縣看守所,熟悉功能房布局、新系統操作等,實行強行入軌積,極適應新環境、新要求。
三是改善醫療衛生,保證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響水縣看守所與縣中醫院合作,解決了醫療器材陳舊、設施設備不齊等問題,建立了體檢中心,全天候提供送押體檢服務。成立駐響水縣看守所醫務室,長期坐診,日常藥品、正常醫療器材已基本具備,完善醫療綠色通道,為在押人員生命健康權提供了保障。
四是編發《在押人員手冊》,促進.慣養成
.。為了讓響水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盡快調整心態,適應新所管理要求,響水縣看守所立足監管實際,組織編發了《在押人員手冊》,人手一冊,主要內容包括監規、一日生活、內務衛生標準、羈押期限等八個方面,內容簡潔,易于掌握,要求響水縣看守所在押人員認真學.,熟悉內容,把手冊的具體規定和要求落實到一日生活秩序中,體現在具體言行上。
五是實行監區手機信號全屏蔽,增強安全防控能力
.。安裝多臺手機信號屏蔽器,24小時不間斷地交叉屏蔽響水縣看守所整個監區內手機、小靈通等多種無線通信信號,為了日常的工作聯系需要,在每間辦公室、寢室安裝了內線電話,同時為民警、協警配備手持臺,人手一部,要求大家“學會用、會使用、自覺用”,在崗履行職責時24小時開機,為崗位聯動、快速處置提供了便利
.。
六是調整一日生活制度,規范監管秩序
.。停止生產勞動,增加響水縣看守所在押人員讀書讀報、法律、文化學.時間,促進思想改造。統一組織學.在押人員手冊,做到每個監室標準統一,行動統一,物品擺放統一。響水縣看守所合理安排室外活動,增加肉類、蛋白類食品供給量,豐富監所生活。管教民警與巡視監控民警相互配合,嚴格按照要求進行監督并糾正
.。對表現突出的在押人員給予一定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對故意違反監規,制造事端,破壞監室秩序的在押人員,堅決依法處理,從嚴打擊。
○響水縣看守所被省廳評定為二級看守所
響水縣看守所評定為二級看守所。多年來,響水縣看守所始終以監所安全為中心,以等級爭創為目標,在縣局..的正確領導下,狠抓規范化執法、精細化管理,全力化解潛在風險,堅持在傳承中進步、在創新中發展,先后總結出“五位一體”醫療技戰術和信息體驗追逃技戰術,圓滿完成了公安部五化建設、醫療衛生專業化建設驗收工作
.。深挖犯罪工作走在全市監所前列,40余篇理論調研文章被公安部監管局、省監管總隊和市監管支隊錄用推廣,連續取得了42年監所、隊伍雙安全的佳績
.。因成績突出,響水縣看守所近年來該所受到省廳表彰2次,受市局表彰5次,兩次榮獲集體二等功,連續5年被評為綜合考評先進單位,民警中先后有100人次被記功嘉獎,其中1人被評為 人民警察。
○響水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減輕處罰
1.據被告人許XX所講,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主動向司法機關提供了本案另一重要在逃嫌疑人“LL”的姓名、活動場所、以及之前曾有犯罪等相關情況
.。但案卷中卻沒有顯示被告人許XX提供的這些信息的任何材料,希望.能夠查明
.。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依此規定,被告人許XX的行為應當屬于立功表現。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許XX的立功表現,減輕了對社會的危害,辯護人認為根據被告人許XX的立功表現,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許XX減輕處罰。
2.本案毒品處于被監控狀態,不會流入社會進行危害,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希望.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經處在公安機關的監控之下,從最初的聯系、交易、一直到抓獲都是受到監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也不會流入社會進行危害,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希望.在對被告許XX進行量刑時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3.被告許XX在本案中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許XX在本案中為了給LL幫忙,相對于主犯而言,最終只是起了一個從中聯絡的作用,且沒有從中牟利的目的,從始至終沒有實際接觸過毒品,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較輕,起著次要輔助的作用,應當屬于從犯。按照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希望.在量刑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響水縣看守所律師成功取保候審
1.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歷史上無違法犯罪記錄,此次因法律意識淡薄,且為了緩解家庭生活的壓力,受到利益的誘惑才導致了此次違法犯罪
.。
2.家中有年近80歲的雙親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顧撫養,作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違法行為在給社會帶來影響的同時,也給我們這個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傷害,給家庭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3.涉嫌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難,需要其盡到家庭成員的撫養和贍養義務,其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懇請貴院檢察官考慮犯罪嫌疑人 的實際困難,對為其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予以批準為謝
.。
○響水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搶劫罪不成立。
1、公訴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盜竊轉化型搶劫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案案情,盜竊轉化為搶劫應當具有盜竊數額較大或接近較大和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情節之一。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欲行盜竊的物品價值很低,只有1千余元,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并且被告人并沒有對受害人實施暴力行為。
根據《公檢法辦案標準與適用》的規定:搶劫罪的暴力行為,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強制、排除被害人的反抗,進而劫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的盜竊行為沒有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的傷害和威脅,因此,本案不宜認定為盜竊轉化搶劫行為
.。
2、對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關于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標準,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了,證據才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所謂合理懷疑,就是綜合全案證據,根據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謂“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指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
.。
本案當中,被告人并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事發當時,其只是負責開車,用石頭砸車的行為是其他兩個犯罪嫌疑人所為,并且受害人并沒有明確指認事發當時是被告人劉某用石頭砸的車。并且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兩名受害人的詢問筆錄中確認是兩個人拿石頭砸車,也就是說,到現在為止,事發現場到底是兩個人還是三個人用石頭砸車,并不確實,辯護人認為,本案存在疑點 ,并且無法排除,結論也不具有唯一性
.。本案并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因此不宜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
○響水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防衛行為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足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理論上講應當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毫無過剩之處,是一種客觀限度,但實質上客觀的必要限度與防衛人主觀上的防衛行為可能達到的程度常常是不一致的
.。換句話說,客觀存在的必要限度與對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是兩回事。判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一件極困難的事情,這個判斷是一種模糊判斷。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是正當防衛
.。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之間的反差較大的情況;所謂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對侵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相對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來說,有較大反差,同時防衛后果本身有較強程度的嚴重性的情形。
本案中,受害人方的張乙(86.5.22出生)、姜某(86.4.26出生)、柳某(86.3.12出生)等人已是年滿18周歲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人的年齡也都比張甲大,而張甲仍然是一個未滿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害人方人多勢重,身材魁梧,而張甲身單力薄;受害人方雖然沒有使用工具,但即使拳打腳踢同樣可能造成人身的傷亡殘疾
.。張甲長時間被追打圍攻,無法脫身,作為一個未成年人, 在這緊急無助情況下,其精神極容易緊張恐慌
.。因此,如果不考慮當時的客觀情況,僅僅以受害人沒使用工具尚未造成嚴重傷害,便認定被告使用工具進行防衛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這是違背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精神的,也是不客觀的。
同樣,我們也不能僅僅以王某小腿被截肢、張某左手殘疾這一本身的嚴重后果,便認定張甲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因為判斷是否構成重大損害,并不是單純的絕對的看這一結果本身,而是應當與被防衛人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進行比較,考察兩者是否具有較大反差
.。本案中,受害人方無論在行為能力還是人員數量、力量、打擊力度方面,都遠遠超出被告人這一未成年人,在這種情況下并且受害人方都喝了酒極容易沖動,如果不及時進行有效防衛,那么受傷殘甚至死亡的極有可能就是被告人。因此,本案的傷害后果本身是嚴重的,但與被防衛人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相適用的,并不存在較大的反差
.。
事情的發展情況也證明,即使在張甲捅了王某后,王某仍然沒有停手(卷宗23頁張乙陳述看到王某捂著肚子用一只手打張甲,張甲捂著頭跑),直到王某倒下后他們才追得不是很緊了,而這時張甲見到可以脫身逃跑時,便停止了防衛行為逃跑了。
○響水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犯罪未遂
根據本案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及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為依法屬于犯罪未遂。請求人民.根據《刑法》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減輕對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販賣毒品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交付毒品為標準,并結合販賣行為是否真正的、實質意義上的完成來考量。具體而言,行為人已經實際交付毒品的,表明販賣毒品行為已經真正的、實質的完成,是販賣毒品罪的既遂;行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實際交付毒品的,表明販賣毒品行為并未在真正的、實質意義上完成,是販賣毒品罪的未遂。至于行為人是否進入毒品交易現場,是否當場收到毒品的對價,均不是販賣毒品罪既遂與未遂所考慮的因素。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被告人郭某為了得到報酬而受到他人引誘,從而為他們販賣毒品進行介紹,在被告人郭某受毒品出售人的邀約到了現場后,讓其打電話給被告人謝菊如,期間只告知了謝菊如具體地址。在被告人謝菊如開出租車到現場,從出租車上將用于購買毒品的錢提上裝有毒品的微型車,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郭某在出租車旁,公安機關民警在微型車上將被告人謝菊如抓獲,當時毒品及毒資均在微型車上,毒品還在賣方的控制之下,還沒有完成毒品的交付。雖然謝菊如將毒資帶上裝有毒品的微型車,但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毒品交易沒有完成,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行為沒有得逞
.。盡管檢察機關稱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既遂,但沒有證據證明毒品已經交付、整個交易過程已經完成,檢察機關控訴該行為屬于犯罪既遂的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在沒有證據證明時應該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23條..款規定的犯罪未遂,請求人民.依法減輕對方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處罰
.。
○響水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聚眾斗毆罪
因聚眾斗毆罪是從流氓罪演化而來的犯罪,所以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人,其主觀上應該是一種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的心里,此種心理狀態也可稱之為流氓動機,這是聚眾斗毆罪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該罪客觀上則是要顯示自己威風,置公.秩序于不顧,侵害公.秩序
.。以上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犯罪的,主客觀相一致。而因民事糾紛引起的相互斗毆或者結伙械斗,都不具備這種所謂的流氓動機,同時更沒有意欲侵害公.秩序,對于此類民事糾紛中的斗毆,應當以行為人的實際實行行為和結果進行定罪。辯護人注意到,被告人XX在卷一13頁的供述,其去XX.的動機是接回其岳父岳母,并沒有聚眾斗毆和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整個案卷中,XX的供述一直是穩定的。。同時,有同案被告崔XX在卷一33頁供稱:XX打電話說找人幫忙把其岳父母接回來,相印證。我們暫且不考慮XX是否要求崔XX糾集他人,但二人供述吻合的是,XX的主觀目的都是出于保護其岳父母的安全,并非蓄意斗毆。對于此點,更有被告人崔XX的女朋友紀X,在卷四中的證言進行佐證。辯護人還注意到,起訴書32頁有這樣的描述:當日17時許,王XX、馮XX來到花園.門前時,被李XX的丈夫劉剛及劉X的弟弟劉X找來的多人推搡。證明XX的岳父的確是遭到了對方人的圍堵,這個情節與XX及崔XX的供述相吻合,并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XX在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所侵害的也不是社會公.秩序,更不是意欲對整個社會秩序進行威脅和藐視,被告人XX等人的行為與聚眾斗毆罪的具有本質特征上的區別。其行為應定義為因民事糾紛而發生的斗毆和械斗。如果僅因各被告人具有械斗的情節,就一律冠以聚眾斗毆罪的罪名,這種擴大本罪打擊面的結論,是不能被接受的。
在被告人XX的行為,不具備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時,不能發生轉化型故意傷害罪,自然就不能適用《刑法》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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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的區別有哪些 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都是直接導致他人死亡的方式,雖然兩種罪行都是導致一樣的后果,但是因為性質的不同。法律對于兩種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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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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