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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無錫討債公司的存在合法嗎?
律師提示:在法律上,我國一直對討債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討債公司。通知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登記注冊的經營討債業務的公司企業進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不按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后來,討債公司與銀行、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將這些金融機構的賬款催收業務作為主營業務之一(業內人士稱為討債公司轉正),使得討債公司的部分討債行為W某某化,并更名為商務咨詢公司或調查公司。
法律界人士認為,討債公司只要不采取恐嚇及暴力的方式進行討債, 其職業行為并不違法。為了追查債務人的行蹤和財務狀況,進行適當地跟蹤也是合理的,畢竟債務人欠債不還在先
.。但橫在討債人員面前的有兩個紅線是不允許逾越的:一個債務人最基本的隱私權;另一個是生命健康權。前者涉及民事責任,后者則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作為一種高風險職業,討債公司很難將自己的討債行為控制在零違法范圍之內
.。
按照嚴格的法律來講,恐嚇及暴力行為則有可能觸犯《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此外利用恐嚇逼迫債務人交納比本金更多的財產,則會觸犯《刑法》。
因此,討債公司是一個灰色行業,是一個行走在法律鋼絲繩上的風險行業,完全依法則沒有存在的必要,若違法則可能暴力犯罪,建議廣大市民遇到債務糾紛時,應求助于專業的常州債務清欠律師,合法討債,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維權也要“找對門”“討債公司”承諾別輕信
隨著經濟繁榮發展,商業往來中的債務糾紛漸多,近年來也催生了越來越多的“討債公司”,這些公司承諾“不成功,不收費”。這樣的花言巧語你信不?反正是有人信了
.。
近日無錫工商局南長分局接到一起投訴,某公司老板王先生投訴一家討債公司,稱其與一家專業“討債公司”簽訂合同,幫王老板要回B公司所欠貨款100萬元,誰知討債公司擅自做主,不僅把B公司所欠王老板債務減免了一部分,而且折抵債務的汽車也過戶到自己公司名下,反過來說還未幫王老板討回債務,王老板得知詳情后很是生氣,遂來工商局要求調解處理
.。無錫工商局南長分局揚名所執法人員了解情況后,認為該行為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未受理王老板的投訴
.。同時建議王老板通過仲裁、訴訟或者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糾紛。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提示,“討債公司”標稱往往是“清欠公司”,顯得正規、文雅
.。“討債公司”都是和當事人簽訂一份“非訴委托催款合同”,合同中一般會涉及很多費用包括調查費用、通訊費、交通費、接收欠款方的資產服務費等等,有些費用是提前收取的,承諾“不成功,不收費”基本都不會實現,并通過雇請下崗、退休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采取上門催討、死纏爛磨、跟蹤或損壞債務人名譽等手段催收貨款
.。傭金比例一般少則10%,多的在20%—30%之間。當事人相信“討債公司”后,把債權憑證等材料交給“討債公司”,一旦“討債公司”出現問題,往往面臨貨款永遠追不回的巨大損失
.。同時和“討債公司”形成新的債務糾紛
.。鼻青臉腫、全身酸痛、遍體鱗傷、還時不時膽戰心驚……自從找了討債公司幫忙要債,王先生的生活就充滿了恐懼
.。本是債權人,花錢請公司討債,結果債沒要回來,卻落得這么狼狽,王先生恨自己瞎了眼。
其實,這家打著“稅務咨詢”旗號的公司本來就涉黑,只要能拿到錢沒有他們做不出來的。截至昨天,其中一名嫌犯被.批準逮捕,另三名嫌犯仍在逃。
★無錫討債律師談債務重組方式:
(1) 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3) 債務轉為資本;
(4)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5) 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以下簡稱"混合重組方式")。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債務重組的法律后果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的過程
.。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并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轉變為股權投資..;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于在.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認為,另一方面,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的產生。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認為,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征形成鮮明的對比
.。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于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保證合同無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依據最高人民.《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
合同有效不同于合同無效。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是保證債權,性質上屬于合同約定的權利,其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然應該受到合同約定的約束。如果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于保證期間的經過,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權利歸于消滅。若在該期間內,債權人主張了權利,依據最高.的意見,保證期間的約定喪失其法律意義,其權利則罹于訴訟時效的約束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認為,雖然該意見未必符合法理,但因其屬于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意見,自該院以降, 的審判機關,乃至仲裁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均以該意見為依據進行裁判。
在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債權人對無效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的權利,并非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是來自于法律的規定,在性質上不再是約定權利而屬法定權利之一種。該權利形成于合同的無效,因此該權利的訴訟時效本應從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時開始起算
.。但這有可能帶來另外一個問題,即在保證合同有效時,債權人的權利有可能由于保證期間的超過歸于消滅,但在保證合同無效時,債權人仍可向無效合同的保證人主張賠償責任。這樣就會使債權人從無效保證合同獲得的利益大于基于有效保證合同獲得的利益
.。據此,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司法者往往繼續賦予無效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以法律意義,以衡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實務中,大家在處理無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時的原則是“無效按照有效”處理。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保證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除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債權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應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在一般保證的情形下,債權人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才能起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時,也應按此處理。連帶責任保證,則無此要求,只要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即可。
2、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對從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不同,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而中斷中止,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分別進行,其僅隨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止而中止,但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對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不產生影響
.。在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也應按照此原則處理無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
3、保證期間的認定和推定,也應按照保證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認定和推定原則處理。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在涉及金融債權的案件中,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往往是案件的焦點問題,而在這其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又通常成為雙方當事人都極力想要倚仗的“武器”
.。因此,徹底澄清與此相關的頗有些理論色彩的課題,有助于解決一些實務方面的問題,也就顯得并非毫無價值
.。
一、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異同點
現行《擔保法》第15、25、26條對保證期間的設置和效力作了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保證的期間’”(1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與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25條):“連帶責任保證的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指出,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限定時間,其雖與保證訴訟時效期間具有接近一致的功效,期間的經過能免除保證人的責任,且都有借以督促債權人積極主動行使權利,但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的差異卻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而言: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客體不同。
在保證人與債權人的相互的..中,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擔的是保證債務,相對應,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債權,此債權具有特殊性,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所允諾的義務對債權人而言只是期待權,并不具有現實的效力。換言之,債權人只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向保證人發給給付要求時,債權始生效力
.。而一般債權的請求權,只要債務履行期限屆至,債務人就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就發生效力,不以債權人發給給付要求為生效條件
.。
保證期間是為保證人利益而設的,眾所周知,保證人在保證主債權債務..中只有義務而無權利,保證期間的價值就在于維持原事實狀態,(即債權人不享有現實請求權),而對否定原事實狀態的權利的行使進行期限界定,而這種權利也就稱為形成權,它的行使使雙方之間形成了現實債權債務..,使保證債權的請求權得以成立。
從本質上來說,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以為保證期間針對的是債權人形成權的行使期限。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認為,一般說來,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而權利人之能夠行使請求權,從客觀上看,必須權利確受侵害;從主觀上看,必須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
.。所以《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我國民法對訴訟時效后果的處理,是使當事人僅喪失請求.強制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但實體權利本身仍然存在,此時的權利淪為自然債,不在法律強制范圍之內。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后,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進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
2、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法定保證期間為六個月,但這只是任意性的規范,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不同于法定期間,從其約定
.。對保證期間不加任何限制的規定使得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當事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將主合同履行完畢時解除。即主債務人將主合同履行完畢時解除。主債務不滅,保證人永遠要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約定有悖設立保證期間的立法宗旨,保證期間價值在于維持原事實狀態,對債權人行使權利進行期限界定,促其盡快行使,即法律的愿意是希望債權債務早日得到履行。
對此約定究竟是視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法定為六個月,還是依其約定過長超過主債務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定為二年,筆者傾向于認為保證期間長于二年的,即視為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六個月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指出,對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一致的,同樣應視為沒有約定,按照法定期間六個月來確定保證期間,以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關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擔保法》對此問題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因此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期間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即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
《擔保法》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擔保,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起算點都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但是,由于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享有檢索抗辯權(又稱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這樣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該行為會因保證人行使檢索抗辯權而阻卻。而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再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可能會超過保證期間,此時如果認定債權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喪失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的請求權,顯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該中斷的狀態是延續的,一直持續到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完成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完畢之后
.。中斷狀態完成后,保證期間重新計算。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有必要澄清兩點,一是有人據此認為保證期間是可以中斷、中止的。這是錯誤的,法律對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本身就說明保證期間不存在中斷的情形,“中斷”恰恰是準用其它法律制度(時效制度)的結果;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不存在“中斷”與否的問題。這是因為連帶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檢索抗辯權,在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后,此時保證期間存續的意義即已完成,緊接著是保證債務履行期限和保證訴訟時效計算的問題
.。二是有人把連帶保證責任中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第26條)也只僅局限為訴訟或仲裁,這同樣是重大誤解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其行使除訴訟或仲裁以外其它方式的要求也有形成雙方保證債權債務..的法律意義,而不像一般保證人中的債權人其行使訴訟或仲裁外的要求由于檢索抗辯權的存在,使其不能引起雙方法律..的變化
.。所以,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認為,第26條中“要求”應理解為包括仲裁或訴訟以外其它形式這才符合法理
.。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既然是訴訟時效的一種,也就適用有關訴訟時效起算的一般規定,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保證合同中債權人的權利是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發出給付要求時而成立。(一般保證需為仲裁或訴訟),保證人不履行義務即構成對債權人保證債權的侵害,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起算
.。但其具體的起算日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于某個具體時間履行保證債務,該具體時間即為保證債務的履行期限;若到期保證人不履行,則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并未明確保證人履行期限
.。在此情形下,應按照《民法通則》第88條2款2項的規定,在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給予保證人一段合理的任務時間,該準備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見,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二者之間又有一定聯系,即先有保證期間,再有保證債務履行期限,最后才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最高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7條的規定“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向人民.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這一解釋混淆了保證債務的履行期限與保證期間的區別,不符合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2項的立法精神
.。
4、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后果不同
.。保證期限屆滿,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本身。保證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僅僅是勝訴權
.。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淪為自然債務,請求國家機器給予保護的強制執行力喪失,但債權仍保有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的請求力和受領給付并不需返還的保持力
.。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當前企業債權債務管理的現狀
從目前市場上的大多數企業對債權債務的管理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對于債權債務管理不夠重視。許多企業存在債權債務無專人管理,債權債務混雜不堪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雖然成立了債權債務管理機構,但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至于企業該什么時候履行債務償還義務,該什么時候行使權利,無人問津。往往要等到對方催告履行債務時,才發現對外債務應該履行了。沒有事先的充分準備,債務到期時,因難以調度經營資金和其他資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債務,而產生額外的違約責任或經濟糾紛。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指出,由于對債權債務的管理不夠重視,債權債務往往拖的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呆賬、死賬、以及無法消化的成本費用,造成長期掛賬的資金數額大,嚴重地制約了企業經濟的發展
.。
二是企業內部務部門之間對于債權債務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協作。債權債務管理屬于企業綜合管理的范疇,不僅與財務管理聯系緊密,而且與經營管理等密切相關。企業應該改變過去認為債權債務管理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賬務不清也是財務部門責任的觀念。只有加強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意識和整體觀念,才能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才能對債權債務形成系統化、程序化的管理。
★無錫討債討債律師談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中企業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就是在對本企業當前的債權債務管理現狀進行認真分析后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
.。同時應本著“合理、合法、盤整資金,按實際操作,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的原則,建立一套全面、系統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也就是企業建立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
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就是企業內部之間可根據企業發展特點成立專職或兼職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對一些大的債權債務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處理
.。同時,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可負責對企業所有的債權債務進行分類,按類別擬訂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使問題的處理有章可循
.。比如可將問題分為主要應由經營部門負責處理或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處理等。通過這些手段來提高債權債務的清償、清理回收率,減少企業的資金風險。
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就是建立債權債務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
.。無錫討債公司討債律師建議,根據債權債務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實現高效運行的一體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確管理職責和對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事中管理主要是通過對債權債務進行分析,有重點地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考慮改進債權債務發生的管理工作,確定近期應清理重點,制定清理方案,將其中部分債權債務列作壞賬,予以核銷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針對債權債務到期后所進行的清理。企業可按照分析的資料,對延期的債權債務明確清理目標,根據目標選用不同的清理方式
.。如為提高清理人員的積極性而采取合理的獎勵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難度極大時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過程中有時會發生債權債務糾紛,企業可選用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甚至司法解決等各種法律手段,以維護企業的應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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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公證該怎么辦理
借貸合同公證該怎么辦理一、
借貸合同公證該怎么辦理民間
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
借貸。民間
借貸合同公證,應由
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申辦民間
借貸合同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即
借貸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2、有保證人擔保的
借貸,應提交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3、以抵押作為擔保
借貸的,應提交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該怎么辦
不管是對一般的勞動者還是農名工,作為用人單位就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支付其相應的勞動報酬。而要是有拖欠行為的話,很顯然是違法的,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此時單位拖欠農民工
工資該怎么辦才好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拖欠農民工
工資該怎么辦在用人單位拖欠
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
買賣期房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現實中,雖然很多時候買賣
房產都是購買的現房,但有的人圖期房便宜,因此也會選擇購買期房。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當事人買賣期房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呢?接下來,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買賣期房是否屬于違法行為一直有當事人糾結于期房尚未竣工、還沒有辦出產證,這樣的房子是不是可以買賣?買賣
合同即使簽訂,會不會因為違法而無效呢?其實,我們通常所說的“期房限轉”是指期房轉讓不能像一般的二手房買賣那樣去交易中心辦理預告登記,至于期房買賣
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上海高院曾有書面意見指出.
在什么條件下購買的期房能退 在什么條件下購買的期房能退一、在什么條件下購買的期房能退(一)商品房買賣
合同內容異于認購書內容。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簽認購書后簽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方式,從性質上講商品房認購書屬帶未決條款的預約。由于
合同主要條款已經確定,
合同已經成立,對未決事項雙方應繼續談判以簽訂本約。如果開發商提供的格式
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買賣
合同條款不合理,此時買方有權拒簽,并要求返還定金。(二)開發商未取得相應的批準、證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對商品房預售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預售.
民間借貸中的利息為多少
民間
借貸中的利息為多少一、民間
借貸中的利息為多少民間個人
借款利息由
借貸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一般月息在1%-2%之間,但是個別民間
借貸機構給出的月息在2分以上。而按照相關規定,民間
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若超出四倍,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一些貸款機構為了符合這一規定,會把民間個人
借款利息控制在銀行利息的四倍以內,但他們會收取一些其他費用,比如賬戶管理費、手續費等,這樣算下來,
借款利息完全有可能超出四倍。二、如何處理民間
借貸利息糾紛1、民間
借貸無息推定原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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