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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看守所地址在蕪湖縣灣沚鎮新華居民委員會,是蕪湖市灣沚區公安局看守所
.。
律師提示:蕪湖市灣沚區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去蕪湖市灣沚區看守所會見、取保候審、申訴減刑、保外就醫、出庭辯護,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
▲蕪湖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蕪湖市灣沚區公安局地址:蕪湖縣灣石路延伸段與保沙路交叉口處(無門牌)
▲蕪湖縣看守所新運行"網上視頻探望"系統
蕪湖縣看守所正式運行“網上視頻探望”系統,數名獲批準的服刑人員家屬,將坐在家中通過網絡視頻和自己的親屬見面。
據介紹,蕪湖縣看守所服刑人員的家屬可以申請網上視頻會見
.。經過審核批準,被監管人員的親友可在約定的時間,通過互聯網與被監管人視頻見面
.。
蕪湖縣看守所介紹,開通網上視頻會見使得被監管人員與親友的會見變得更為方便
.。同時,此舉還能避免直接會見、探望過程中,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
.。
▲蕪湖縣看守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蕪湖縣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正式投入運用。這是為深入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依法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暢通在押人員法律援助途徑,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采取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
蕪湖縣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立,不僅方便了對在押人員進行法律援助,還可以積極引導在押人員依法維權、依法辦事,凸顯蕪湖縣看守所規范執法和人性化管理,促進了看守所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對保障蕪湖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的訴訟權益及刑事訴訟活動的有序進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看守所..黃克勤表示,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圍繞法律援助這個中心,接受蕪湖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相關法律咨詢,充分發揮法律在監所的教育、引導、規范、矯治作用,讓在押人員切實感受到.和政府的關愛、社會的溫暖和法律的公正,從而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蕪湖縣看守所工作亮點
.。
▲蕪湖縣看守所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試點工作
與中國人民大學合作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項目試點啟動,從三個方面匯報了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經驗做法。一是注重更新監督理念。兩級院切實提高認識,真正把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作為一項強化法律監督新內容、檢察機關新的重要職責,著力抓好推進。二是注重完善工作制度。通過建立審查協作機制,加強與其他辦案單位的協作、配合和溝通,實現分工明確、程序連貫、資源.享的審查格局;制定《歸口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實施細則(試行)》,建立以監所部門為主,偵監、公訴、案管部門.同協作配合的歸口辦理案件制度, 限度實現審查制度功效;專門印發《蕪湖市.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辦法(試行)》;利用蕪湖縣看守所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向新入所在押人員增加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告知內容,充分保障在押人員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權利
.。三是注重規范工作內容。明確案件依職權審查審查范圍,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依法提出申請并能夠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辦案部門依申請進行審查;嚴格規范羈押必要性案件審查程序,采取個案受理、立案,承辦人審查,部門集體討論,分管...審批的程序辦理,對于蕪湖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把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納入年度考核范圍,有針對性的開展業務指導,增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辦案質量;適時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切實防止不規范現象發生
.。通過抓好三個環節工作,
對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親自過問,監所部門作為審查主體,積極與其他辦案單位溝通協作,不斷完善工作銜接機制,把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規定落實到位
.。二是思路明確,創新意識強。蕪湖市院敢于創新,率先建立了以監所部門為審查主體、公訴等其他部門配合的這種歸口管理機制,這在全省乃至 做了很好的示范。廳長同時強調要通過建立完善“與看守所協調配合機制、.內部協調配合機制、與律師等社會各界人士溝通協調機制”三個機制,進一步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試點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搶劫
被告人孫某某搶劫于某某,系被告人孫某某個人所為,被告人陳某某并未參與,當時也不知情
.。
本案受害人于某某是孫某某利用qq及電話約出來的(苑某也是),而不是陳某某約的。雖孫某某在庭審中予以否認,并謊稱是陳某某約的,但試問一個男人(陳某某)又怎能把一個帶有“性”約會目的男人(受害人)約出來呢?肯定不能。而且,根據常理,受害人在與網友見面之前,肯定會電話確認對方身份、性別、體貌特征等等,如果網友不是女人(孫某某),而是男人(陳某某),那受害人自然不會赴約
.。因此,本案受害人是孫某某約出來的,而不是陳某某。
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孫某某搶劫于某某時,被告人陳某某并未與孫某某在一起,即未在場,被告人陳某某當時也不知情,是事后孫某某才告知陳某某其搶劫之事
.。被告人孫某某也供認了其是一個人去與受害人見面并實施搶劫的。受害人于某某的詢問筆錄亦證實了他在被搶劫當天并未見到陳某某。因此,被告人陳某某并未參與該次搶劫
.。陳某某曾一次賣給了孫某某三十片迷藥,足可用三十次。同時,公安機關從孫某某身上繳獲的迷藥就有兩小管,足可證明孫某某身上備有大量的迷藥,孫某某在作案時完全沒有必要向陳某某拿藥。因此,案發當天陳某某并沒有提供過迷藥給孫某某,孫某某搶劫于某某使用的藥物可能是陳某某案發之前賣給她的,也可能是孫某某從其他途徑獲得。
本案兩位被告人的供述均證實,被告人孫某某搶劫于某某后,被告人陳某某未向孫某某提過要分錢,被告人孫某某也未分給陳某某任何財物。綜上,被告人孫某某搶劫于某某時,被告人陳某某當時并不知情,也未參與
.。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起訴書中指控孫某某、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起訴書指控8日至28日期間,于某某協助孫某某就假冒挪威復合肥、俄羅斯復合肥、芬蘭復合肥、比利時復合肥這些品牌以每噸1800元的價錢賣給一個叫做楊XX的客戶.計18噸,得款32400元。然而,從孫某某供述來看,其僅說明曾以1800元/噸的單價賣過假化肥給楊XX,并沒有說明具體噸數(見案卷124頁)
.。而郵政銀行流水賬單顯示楊XX向孫某某打款284380元,金額并非指控的32400元,該筆金額性質不清,檢察機關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筆金額的性質不是借款、不是贈與等,而是孫某某銷售假化肥所得
.。而入庫單、送貨單、民工工資登記等信息均與和楊XX的交易情況無關,無法相互印證
.。僅楊XX的證人證言作為孤證并不能證明指控事實存在。故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孫某某到底賣給楊XX的假化肥銷售金額是多少。
起訴書指控8日至27日期間,于某某協助孫某某就假冒比利時復合肥這個品牌以每噸1650元的價錢賣給瓊海一個叫做榮XX的客戶.計20噸,得款33000元。然而,從孫某某供述來看,其僅說明曾以單價1650元/噸賣給客戶榮XX假化肥20噸(見案卷128頁),而榮XX的證人證言并不能與孫某某的供述相印證,孫某某的供述也與指控賣給榮XX假化肥的事實無關
.。且無銀行流水賬單證明孫某某銷售假化肥金額
.。即此時僅有榮XX證人證言,依法此孤證不能證明指控事實存在。
上述結論歸結為一點,即起訴書指控的上述事實缺乏必要證據證明,對于銷售不合格化肥的銷售金額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根據《刑法》..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為數額犯銷售金額需達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但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于某某協助孫某某銷售假化肥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
.。故起訴書中指控孫某某、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如起訴書所述:“一藍衣男子與被告人陳某發生碰撞,被告人李某出面交涉時見該男子不道歉,要教訓對方”。當自己的同伴被他人碰撞時,客觀表現為“出面交涉”,主觀意圖對方“道歉”并不過分
.。相反對方不道歉應受指責。“要教訓對方”也只是意在要求對方應該懂禮貌,尊重他人,顯然很難說具有刑法上的“故意傷害”之意
.。
起訴書中強調“均持刀”掩蓋了砍刀的來歷和李某只意圖藍衣男子對撞人行為道歉的用意,讓人與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相聯系,起到了強調、提示、類型化、標簽化“故意傷害”的作用。關鍵是行為人持刀的主觀目的是什么,客觀上造成了什么樣的危害結果,并且主客觀是否一致。某某持木棍可能用于行兇也可能只用于防衛;同理,李某持刀可能用于傷害也可能只用于斗毆或一般意義上的教訓,達到對方道歉的目的。我們不能一看到刀就條件反射地聯想到故意傷害,我們更不能以此將生活中的“教訓”故意等同或類推為刑法上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故意,或者將持械聚眾斗毆中的傷害與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相混淆
.。
起訴書在描述對方喊某某時用“求助”;在描述某某的行為時(包括持木棒和電棍)用“護送”
.。 “求助”是什么意思?是“求救”嗎?還是尋求幫助?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當時三名某某中有兩名各持一根堅硬的木棒,另一名持有一根高壓電棍,而這些又都是順手又容易傷人的工具,如果混斗其殺傷力毫不弱于砍刀之類,也是一個“護送”所不能完全解釋的
.。所以,我們不能在將持刀評價為“惡”的同時,又將當時持木棍和電棍評價為“善”。后來雙方發生混斗時某某一棒就將李某打翻在地,頭破血流,也驗證了這些“武器”的威力有時候足以勝過砍刀。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積極主動、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好,其已對其所犯違法行為有了深刻認識,深有悔改之意,愿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人身危險性小
.。懇請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觀念薄弱,正是由于對法律的無知才致使其在到案前一直以為,其所實施的只是盜竊,而不是搶劫,其主觀惡性并不大。而且其在本案中系是初犯、偶犯,并無前科,懇請法庭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無前科,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小、有立功表現。懇請法庭根據本案事實、犯罪手段、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本著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陳某某寬大處理,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強奸
在本案中辯護人認為并沒有違背受害人的意志,“違背婦女意志”必須是婦女明確表示拒絕發生性行為或者以其行為激烈的反抗,這是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主要要件
.。在本案中孫某某在17日的供述中說受害人來到他們房間后她自己關的門,和劉某某吹簫時是因為受害人說自己還沒有吃飯呢,而劉某某說弄了了請受害人吃飯,這都是受害人同意的,然后受害人就自己蹲在地上給劉某某吹簫,這過程沒有任何人威脅強迫受害人,受害人的衣服也是她自己脫的。d在供述中也提到當時受害人的衣服是她自己脫的,沒有人強迫她
.。孫某某在19日的供述中提到受害人到他們的房間后又出去站在門口往外面看看了,還說怕別人看到了
.。很明顯受害人是自愿的
.。如果是強迫的話應該是希望別人過來救助,希望有人在。受害人16日的供述“問他們幾個有沒有威脅、毆打你?答他們幾個沒有打我,只是威脅我,但是現在腦子很亂,想不起來他們怎么威脅我的了。”從受害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們幾個被告人并沒有威脅受害人。這是她自己一直都承認的
.。劉某某的供述中提到受害人當時還說鵬飛的陰莖像牙簽,沒有啥感覺。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中也提到當時受害人說“是誰在下面,小的像牙簽”這就足以說明受害人自己自愿的,同時在發生..的同時還在挑逗對方。綜合以上都說明了被告人他們幾個沒有任何人強迫受害人,和受害人發生..都是自愿的。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明顯證據不足。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斗毆從輕
被告人劉某某未糾集他人,也未持械斗毆,故量刑時不得以此為加重刑
.。
1、指控“劉某某糾集姚某等人到達醫院與張某、黃某、蔡某等人會合后,因對方未來,張某等人決定先吃飯,遂一起到老亮排擋”這一情節與在案證據不符,不屬實。事實是:劉某某是在張某的多次電話下才與恰在身邊的人一起直接去醫院附近老亮餐館吃晚飯的,在吃晚飯時被抓,且事情都已結束
.。根據在案證據張某等的供述,均證實此情節,且與通話記錄印證。因此,劉某某在本案中情節顯著輕微,不能以犯罪論處。如:孫某某、張某的供述(卷4):“。。。我跟對方通完電話后,就打了黃某、蔡某、劉某某的電話,他們倆同意了,而劉某某講他現在沒時間要晚點過來,黃某、蔡某帶了人來,我打對方電話,對方把電話掛了,過了一會兒,干娘的兒子劉某某來了,他也打了對方的電話,但沒人接,干娘叫我們去吃飯,接著我就又打了劉某某的電話告訴他去老亮排擋吃飯,我們在排擋坐下不久,劉某某就來了。”王某某、黃某的供述(卷21):“張某打對方的電話,對方沒接電話,我對張某說,現在應該沒事了,沒事了我就走
.。張某就叫我不要走,留我吃晚飯,我就同意了。來老亮排擋坐好后,張某還打了劉某某的電話叫他過來吃飯,沒過多久,劉某某幾人來了”。劉某某、蔡某的供述(卷31):“在醫院急診部我們和張某會了面,我們站了十多分鐘,張某就跟我講沒有事,對方的人沒有過來,而后張某就叫我們去吃飯了。”D、劉某某的供述(卷40):“我告訴張某我在戒毒,張某說干娘被人打了,在醫院辦事,如果要吃飯辦完事后再聯系我,我就同意了,到6時多,張某電話說,對方沒有來,叫我去老亮排擋吃飯,于是,我就與身邊在一起的人去打的吃飯,等的士車時,遇見彭某,讓他送我們去吃飯。”E、姚某的供述(卷34):“案發下午,我們在劉某某的房間里慶祝劉某某戒毒成功,約6時許劉某某接到張某的電話,說事情解決了,叫劉某某到老亮排擋去吃飯,我和劉某某幾人就出來打的士車,在路上碰到了彭某”
.。F、汪某的供述(卷56):“下午5時許,劉某某接了電話,叫他去吃飯,劉某某說不去,不知道怎么又同意了,在路上遇見彭某,讓他送一下。”G、彭某的供述(卷73):“我送黃某到了醫院后,張某打了一個電話過后,張某就對我們說打他干媽的人不來了,叫我們先回去,我開車路過浙江路時,劉某某朝我揮揮手,上車之后,劉某某叫我送他去老亮排擋吃晚飯,我把車開到排擋門口,才知道是張某請客吃飯,于是我也留下來吃飯了,車上的后備箱一直都有斧頭和幾個鋼管”,我是在工地上做事的。H、余某的供述(卷152):“案發下午我和黃某在一起時,張某打電話來,叫黃某去。。。我們在一院等了好久,后來張某說聯系不到對方,讓我們到一院對面的老亮排擋吃飯
.。”
▲蕪湖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過失致人死亡
公訴機關認定劉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是類推定罪、客觀歸罪的結果,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則。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這里的行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對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應有的關注,因作為或不作為才致使他人死亡。其主要特征是,根據法律規定,構成本罪必須產生死亡結果,且過失行為必須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即兩者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這里的過失是對死亡結果而言。行為人的過失心理態度,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要根據
.。本案被告劉某某,在指揮倒車時,不存在過失行為
.。根據現場目擊證人陳玉國證實:“隨車的男子(指劉某某)在倒車時下了車,他位于大貨車的右側,他當時一邊往車尾走,邊揮手示意倒車
.。”“另外還大聲喊:‘走、走、走,’他始終在車的右側
.。”(見詢問筆錄P83頁4、5、6、行)被告人劉某某在右側往車尾走,邊走邊指揮倒車,已經盡到了一個指揮倒車人的注意義務,并且大聲喊:“走、走、走,”足見他的指令是小心謹慎試探性前進的口令,目的就是防止車輛在行進中可能造成他所注意的車頂與雨棚以及巷口的安全,所以在劉某某的認識領域已經高度警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認識狀態。退一步講,無論劉某某怎樣指揮,他都無法操縱車輛的運行和停止,無法縱觀全局指揮全部
.。無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況被害人出事的位置不在劉某某的注意范圍。所以劉某某的指揮行為只是起“標示牌”作用,駕駛員是否采納指令由駕駛員自己決定,沒有證據顯示被害人的死亡是劉某某指揮造成的。故公訴機關之所以作出錯誤認定是將王慧萍的死亡結果類推歸罪于劉某某。按照公訴機關的推理,陳玉國亦應負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本案移動車輛的行為是由其引起,且其作為廠區安全管理人員,對廠區行進的車輛負有安全管理職責,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既然公訴機關不追究陳玉國的刑事責任,那就更不應該追究劉某某的刑事責任
.。何況我國刑法適用是禁止類推的
.。所以對于劉某某不能適用有罪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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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
欠錢不還耍賴皮的人怎么辦?
欠錢不還耍賴皮的人怎么辦?可收集好
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去
法院起訴要求對方
還款《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擴展資料: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
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
假如一方告你重婚罪怎么辦? 一、假如一方告你重婚罪怎么辦?假如一方告重婚罪的,應當積極應訴,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辯護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夫妻一方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
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
共同故意傷害分不分主從犯? 共同故意傷害分不分主從犯?1、在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主、從犯之分,但是并不是每個共同犯罪案件都是必須區分主、從犯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參加人的作用基本相當的,也可以不分主、從犯。2、對于從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如果有前科的,在
量刑時也應該適當從重。具體的刑罰要由
法院綜合考慮各個
量刑情節后來確定的。《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 .
一方精神病監護人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一方精神病監護人不同意
離婚怎么辦?定
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法官認為達到了這一標準,就會判決
離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
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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