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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地址:徐匯區關港路281號,路線導航:沿著龍吳路,經過春申塘橋后看到路牌“關港路”、“徐匯區看守所”,右拐進去就到了
.。
友情提示: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不準家屬會見,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需要會見、取保候審、申訴、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保外就醫、減刑等法律幫助的,聯系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相關單位:
上海市...徐匯區分局地址:上海市徐匯區中山南二路1020號,是主要負責徐匯區治安工作的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機關。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本案的被告人有嚴重的過錯,是本案發生的起因,對自己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
..、本案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間有特殊..,本案受害人曲某某是被告人業梅杰和業梅文的父親,是被告人業云武的叔父
.。受害人是村里出了名的地頭惡霸,常欺凌村民,也因此被公安機關多次采取強制措施,也因故意傷害被判刑,其兇惡殘暴的性情遠近聞名,全村甚至鄰近村的村民都深受其害,對其平日的惡霸作風深惡痛絕
.。案發當日被告人當著全村人的面包括受害人的全部直系親屬的面與受害人廝打,在受害人被打翻后,全體村民一致拍手稱快,在受害人被打的全過程中沒有一個人愿意勸阻,在打傷后沒有一個人提議送醫院救治,在其死后全體村民才長舒了一口氣,惡霸終于被除了
.。
第二、本案的發生是由受害人引起的,是受害人的暴力行徑導致被告人激情犯罪,可以減輕從輕處罰。
受害人曲某某長期虐待被告人一家,2010年8月,其妻子李愛團不甘忍受長期非人的折磨,當著受害人曲某某的面被逼喝農藥自殺,曲某某不但不施救,反而阻止其他親屬送李愛團去醫院搶救,李愛團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在出殯的當天,在李愛團的靈前,當著全村人的面,受害人威脅自己的兩個兒子“今天抬你媽,明天抬你兩兄弟上山”,并動手準備打人,被告人業梅文趕緊出手反擊,其堂兄弟業云武看見后,害怕業梅杰吃虧,上去幫忙,用腳踢了兩下,看見業梅杰拿起板凳砸曲某某,也就順手拎著板凳打了曲某某的手和腳兩下,業梅文看到大哥與父親打起來,也就過來與曲某某廝打,業云武隨后被拉開了
.。在打曲某某的過程中,兩兄弟幾十年的冤屈突然暴發,小兒子業梅文曾被曲某某暴力致殘,加上母親被其虐待致死的悲痛,在全體村民的吶喊助威下,兄弟兩人的憤恨和冤屈集中爆發,奮起與曲某某的殘暴相反抗,兩兄弟深知曲某某的歹毒,害怕其后會遭到曲某某的兇狠報復,后果不堪設想。于是,情急之下,直至把曲某某打得無還手之力,才住手
.。因此,本次犯罪是激情犯罪,可以減輕處罰。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偵查機關在二審階段對莫鐵軍進行訊問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按照<< 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審查決定。本案當中,莫鐵軍盜竊案已在二審階段,偵查已經終結,偵查機關在沒有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下,是不能對作為被告人的莫鐵軍進行訊問的,否則,就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作為將莫鐵軍的供述作為證人證詞提供,作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告知證人作證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訊問筆錄,所以,這也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并且,從問話內容來說,基本上也是盜竊案的案件事實,也有大量誘供的痕跡的
.。所以,偵查機關在二審階段對莫鐵軍進行訊問不符合法律程序,用訊問筆錄作為證人證詞使用,也是違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上訴人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
從歸案后上訴人夏某的供述,以及在原一審及今天的庭審中的認罪悔罪態度來看,上訴人夏某歸案后的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全面如實地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配合公安機關查清犯罪事實
.。而且,在今天的庭審中能主動認罪并如實供述罪行
.。應對上訴人夏某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
上訴人夏某及其家屬在庭前均向辯護人表示,愿意努力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故提請合議庭根據上訴人夏某及其家人最終實際履行的賠償責任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劉某某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辯護人通過閱卷,根據本案兩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認為符合了刑法第25條.同犯罪有關規定,同時應適用刑法第26條、27條有關規定對.犯人進行分類,劃分主犯和從犯,按其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處罰。具體到本案,在.同犯罪中,鄭學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是他直接指使被告人劉某某不顧警察的停車示意,直接開車逃跑,致使被害警察彭征強被撞。二是在被告人劉某某在光明檢查站附近停車的情況下,鄭學良又把劉某某拽到車后座上,繼續加速開車前行,致使危險程度進一步增加,最后又是鄭學良駕車與同向行駛的黑ebv131黑色起亞轎車相撞,使被害人彭正強撞至車下,拖出20多米,造成損害發生
.。因此本案的另一被告人鄭學良是整個案件發生的始作俑者,在兩人.同犯罪案中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所參與的犯罪活動都是在鄭學良指揮下實施的,應為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單位犯罪
本案辦理過程中,辦案機關查封了酒店公司的財產和被告人吳某的個人財產,這表明辦案機關認為本案是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吳某個人犯罪,那么酒店公司與本案無關,公司的財產不屬于查封范圍,辦案機關查封酒店公司的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該查封是違法行為,應當追究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責任!辦案機關采取的上述措施只能有一個合理解釋:本案是酒店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吳某作為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所以辦案機關才能查封酒店公司的財產和被告人吳某個人的財產。
所以,本案屬于單位犯罪;吳某作為汽車酒店股東聘用的管理人員,對于其實施、參與的犯罪活動,以“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承擔刑事責任
.。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毒品犯罪
被告人許某客觀上沒有實施出賣毒品的行為,從查獲的毒品來看,全部是藏匿于被告人許某住處的,該毒品沒有流入社會,沒有產生販賣毒品所達到的社會危害程度,販賣毒品罪屬結果犯,必須有一定完成的交易行為,對于案發當天從被告人許某攜帶物品扣押的46.3克冰毒和在其住處扣押的245.9克冰毒,被告人許某沒有販賣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販賣行為。故被告人許某對該292.2克冰毒不構成販賣毒品,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而是被告人非法持有該毒品。
在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其是為了販賣而購買的情況下,不應當對其作出不利的推理,而應當以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結合犯罪構成對其確定罪名。如若作出不利推理即販賣毒品,那么在該持有的292.2克冰毒中,被告人許某吸多少賣多少?此外,被告人許某與被告人嚴某、被告人孫紹軍、欒紹然、張某等人經常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均由被告人許某提供,并且被告人許某并未收取毒資。被告人許某本人的毒癮也極大,少量的毒品根本滿足不了自己吸食的需要,其持有大量毒品也符合其實際情況。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某的行為滿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不滿足販賣毒品罪的構成。本案現有的證據都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證明被告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只能夠證明其購買且持有292.2克毒品,所以辯護人認為對該292.2克冰毒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販賣毒品。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一審判決認定的第二筆85508元裝潢費不構成犯罪
第二筆裝潢時間發生在2006年,二人偵查階段口供都由提到,裝潢后谷新云就表示要付錢
.。但直到案發之時,作為施工方的沙日文從沒有將決算憑據或裝潢費發票開具給谷新云
.。谷新云曾經支付給沙日文5萬元裝潢,“谷新云只給我5萬元裝潢款,但一兩周后,我把這5萬元退回給了谷新云,我說你錢也緊張,裝潢也花不了多少錢,這錢你先用著吧”[16]
.。通過對整個案件的了解,谷新云和沙日文之間存在數次大額的債權債務來往,彼此之間為應急需要而相互借貸資金十分平常,所以沙日文對谷新云說這錢(5萬元)你先用著,并不代表其免除了谷新云此筆裝潢費,而是待日后另行再結算。而一審庭審時,谷新云妻子方艷到庭亦證明,谷新云多次表示要付錢給沙日文,“我們和他說了很多次”[17]。證人方艷的上述證言二審庭審中得到了沙日文的認可。
而如上所述,2006年8月11日沙日文從谷新云處拿去了11萬元,此后兩人對這11萬元沒有仔細的結算,沙日文竟然把此事完全忘掉
.。這11萬元是借款還是還款都足以影響到6萬元受賄的性質
.。如果谷新云兩次庭審供述當時明確說“還此前6萬元借款”,則6萬元的借款或受賄當然不復存在;如果當時二人沒有明確說明,則意味著系沙日文向谷新云借款,谷新云作為6萬元的債務人有權行使抵消權,以這11萬元中的6萬元抵消6萬元的債務。裝潢款也是如此,在同時沙日文還占用谷新云錢款的情況下,谷新云拖欠沙日文裝潢費用并且二人從沒有說過該費用不結算,認定該裝潢費用屬于受賄不符合本案的事實、情理和法理。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罪
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戀愛..,本案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非常特殊,社會的危害性輕微,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
.。
據被害人所述,被告人與被害人相識至今已兩年有余,二人..較好,交往期間兩人很正常地擁抱、接吻
.。自被害人調回定西xx上班后,兩人一直有通過電話、qq、微信聯系。案發前一天,被害人和被告人一起約好在西安xx游玩,并親自安排被告人在賓館住下
.。正是由于雙方的這種..,在被害人男朋友楊xx出差期間,被害人默許被告人與其一同到租屋
.。張xx所實施行為,侵害的是特定的對象,這種針對特定的對象所實施的強奸犯罪與以不特定的對象所產生的見色起淫心,進而實施強奸是有本質的區別的,本案被告人行為的社會的危害性很輕微,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同的犯罪故意,這是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當中,控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與吳某合謀作假,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二人在何時,何地,如何商量作假的。并且,按照案件的事實,莫鐵軍提出他與相關的證人到廣東去打工,被告人黃某自然想到,也只能想到去找莫鐵軍父親了解是何人與莫鐵軍.同云廣東打工的相關情況了,這也正是律師履行職責,進行調查的表現
.。所以,不能因為根據被告人黃某去找過吳某,并讓其了解是何人與莫鐵軍.同云廣東打工的相關情況,就認定二人合謀作假。現實當中,不排除這一種可能,是吳某找人作假,而證人愿意作假(事實上,證人禤恒峰與莫鐵軍是鄰居,證人張火蓮是莫鐵軍的堂姨),且被告人黃某并不知情,而讓相關證人出具證詞了
.。并且,在法庭上,證人禤恒峰明確說吳某一人去找他的,律師并沒有去找過他,也是吳某告訴他,打工的時間是“2006年8月到12月”,同時,也就不排除吳某事前與張火蓮說明打工的時間是“2006年8月到12月”,所以,如果有合謀,合謀的并不是被告人黃某。所以,被告人黃某并不構成犯罪。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法證據
本案中,吳某和岳某的身份到底是證人還是被告人,不能確定。刑偵大隊于24日出具的《呈請延長刑事拘留報告書》中,已經十分明確地做出說明:經審訊,吳某和岳某對自己參與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該延長拘留報告得到批準
.。兩人又于22日被.批準逮捕。雖然批準逮捕了,但其后并未對兩人提起公訴。對未提起公訴的原因,未做任何說明
.。雖未提起公訴,但這兩人的口供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形式出現,而不是以證人的《詢問筆錄》出現,這是一個十分奇怪的情況。既然此兩人已供認不諱,使用的又是《訊問筆錄》,那么他們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已經逮捕、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就應當對他們起訴,否則,就有徇私枉法之嫌。可是,本案中并未將他們列為被告人
.。他們做出口供,到底是同案的被告人,還是證人呢?如果身份都無法確定,那么他們的供述,就是無效的,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且,這種通過抓而不訴、扣押取證的方式逼使其做出違心的口供,也同樣具備刑訊逼供的特征,所以這些人的供述,肯定是非法證據
.。
因此,在前進路挾持被害人乘出租車前往水產碼頭、在水產碼頭將被害人打死后拋尸這一核心,并沒有確鑿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方未能提供有效的證人予以證實,也沒有任何客觀物證進行證明
.。
⊙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罪
被害人陳述。潘某在公安機關做過五次筆錄,在卷宗的41-70頁,其中對案發過程的陳述在前三次筆錄里,充斥著大量前后矛盾或者與事實明顯不符之處,只舉一例說明:事件的經過時間
.。根據電話記錄的顯示,徐某某14:21:13電話讓潘某進6022房間,15:04:54樊某某打電話給潘某時強奸正在進行,此時離進房間40分鐘左右;15:44:26徐某某退房時接到潘某的短信后給她打個電話,此時離接完樊某某的電話也是40分鐘左右,也就是說,兩人在一起單獨.處了1小時20多分鐘
.。而按照潘某的陳述,她進房間后雙方聊了沒幾分鐘,徐某某就開始使用暴力,撕扯了十分鐘左右,徐某某強行插入,5分多鐘后,手機響了,接完電話后沒多久潘就射精了,然后洗完澡,又聊了幾分鐘,就出門了
.。這充其量不過半小時,和實際時間嚴重不符
.。
而在今天的庭審中,面對合議庭和辯護人提出的問題,潘某的表現可以用“崩潰”來形容。非常感謝合議庭成員,你們以豐富的法律學識和過硬的庭審能力,公正的提問,將潘某的謊言徹底揭穿
.。我是..次在刑事案件的庭審中,聽到審判長公開訓斥“被害人”,告誡其做偽證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確實,潘某在幾個問題上堅持謊言并進行的無力辯解,比如說回辦公室后有沒有看股票,在電梯里有沒有笑,外衣到底有沒有脫掉,牛仔褲到底是如何脫掉的等等,已經屬于公然作偽證的范疇,即使不追究她的責任,也足以說明她的所謂控告和陳述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再看事件發生過程中潘某自己所述的心理想法和實際表現,則更是不合常理。潘某自述,在強奸過程中,她清醒了,在想怎么找個錄音筆之類的收集證據,還在想怎么找個機會用手機報警,而這時候手機響了,她卻沒有呼救,還說自己不回去了;潘某還說為了不讓潘起疑心,就故意表現得比較配合,潘讓她干嘛就干嘛了;出門后還發了條信息,說“我先走了,被別人看見了不好”,也是為了麻痹徐某某
.。當一個人遭遇重大變故的時候,即使他理智上想表現出冷靜,但心理上不可能不產生微妙的變化。尤其從今天的庭審來看,潘某并不是一個心理素質很強的人
.。事發三個多月,潘某今天在法庭上仍然是語無倫次,漏洞百出,我把這善意地理解為強奸給她造成的影響一直持續到現在,那事發當時,她如何能冷靜地表現得不被徐某某發現?接電話時候如何未被對方發現有任何異常?尤其是當她已經脫離了徐某某的控制,為什么還主動發一個短信?這是無論如何解釋不通的。如果潘某真的做到了這一點,即她的內心反對一點也沒有通過自己的外部表現泄露,那只能說,徐某某沒有違背她的意志
.。因為內心想法只有通過外部表現反映出來。如果她外在的表現是順從的,卻又說內心是反對的,這種反對是無效的
.。
案發時間是在白天,地點是在賓館中。以前有過曖昧舉動的男方在賓館開房通知女方進房間,意味著什么,只要是有正常思維判斷能力的人,都會清楚,更何況被害人是一個生活經驗豐富、閱歷充足的知識女性。被害人此時并無任何被被告人欺騙脅迫控制的情形。被害人能夠答應走進房間,就說明被害人對接下來將要發生的后果是有接受準備的,對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性要求是不拒絕的。賓館屬于公.場所,既有其他旅客住宿,又有服務人員走動,房間內的電視機沒有打開,房間的隔音效果又很差,在這種環境中,潘某只要表現出堅決的拒絕,被告人不敢也不可能實施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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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中的規定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其實都是有權解除勞動
合同的,而在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也不會必然就導致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一般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才需要賠償。那么此時解除勞動
合同賠付標準是什么呢?請跟隨本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
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
酒駕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酒駕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什么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什么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和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犯罪主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按照我國《刑法》的一般規定,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并具有刑法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一)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刑法第17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4個階段: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2、已滿1.
公司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
公司拖欠勞動者
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及時補發
工資,同時也需要作出一定的賠償。但要是這個時候發現其實雙方之間并沒有書面的勞動
合同,那么勞動者要怎么維權才好呢?本站我們總結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您公司拖欠
工資沒有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沒有簽訂
合同,沒有及時發
工資,單位違法,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不予賠償,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
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
商場勞動合同范本:
商場勞動
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經濟類型:通訊地址:通訊地址:聯系人:電話:聯系電話: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
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定本
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章勞動
合同的期限第一條、本
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即自年月日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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