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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區柳園路555弄55號,來訪路線:沿著真Y某某自南向北開,到柳園路左拐,往前開一段看到路牌“普陀區看守所”
.。
律師提示: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師去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取保候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無罪緩刑辯護等法律幫助,爭取從輕處理、維護被拘留親人的合法權益
.。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相關機構:
上海市...普陀分局地址:大渡河路1913(近芝川路)
上海市...普陀分..風新村.地址:普陀區怒江路131弄-100號
上海市...普陀分局真光路.地址:真光路1798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盜竊
對于.根據胡某某供述,對李某某列為網上逃犯內部網上通緝,李某某本人及家人一直不知道,縣.也從沒到李某某家里去詢問李某某的去向
.。辯護人通過閱卷得知,縣.于3月28日抓獲胡某某,當日15時37分..次訊問時,胡某某就供述是受李某某雇用指使盜竊原油的,恰恰就在此時李某某和對象岳某就在林甸縣城,為什么縣.不及時派人把李某某“抓獲”,而是頗費周折和精力去網上追逃,令人大惑不解
.。辯護人會見李某某時他也稱如果他知道胡某某供述出他參與盜竊,或知道縣.網上通緝他,他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聽候處理,因為他根本就沒有參與盜竊,更不知道被控犯罪和被網上通緝,也沒有逃跑躲避追捕,從知道胡某某被抓,李某某就一直和對象岳某在一起接續著打工賺錢。
辯護人認為:一是李某某如果參與犯罪,在知道其他人都被捕獲的情況下,不躲不藏始終以平和心態露面打工有反常規;二是李某某在去外地打工情況下,以自己的身份證實名上網、買火車票、經常和家人打電話聯系,公開暴露自己的行蹤,也是不符常理的;三是李某某從3月28日在郭力兵、胡某某被抓獲后,一直和對象岳某在一起,岳某和郭力兵是一個屯的,李某某真參與了犯罪,等于在自己身邊安放了一個定時“炸彈”,公安部門也會順著岳某這條線順藤摸瓜找到他的,李某某不會傻到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程度
.。種種跡象表明,李某某肯定是冤枉和無辜的。岳某是關鍵證人,辯護人在此提醒法庭對以上事實予以查明,還當事人以清白。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打架聚眾斗毆
1、被害人一方對于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
本案是因為受害人父親在公交上與岳某妻子要坐在一起引發的,因車廂中空位置還很多,張某某要求可以坐到其它位置,但受害人父親范某某硬要與張某某妻子坐一起而引發的矛盾,對矛盾的激化付某某是負有一定責任的。在張某某一家三口一起下車時,張某某剛下車,受害人就在車上罵“媽個孬種,剛才還打電話讓人來打我,現在怎么走了
.。”張某某妻子聽了也很生氣
.。受害人的辱罵行為也激化了矛盾。按《最高人民.關于印發 .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二(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2、本案中尹某某打架過程中是在醉酒狀態下。
在本案案發時間是下午三點多,尹某某和唐某某及兩個女人在東北人家吃飯,當時兩人已經喝完了一斤白酒,而尹某某平時只能喝二兩酒,趕到現場時,自己拿半塊磚頭大的水泥塊都不知砸到誰身上,自己被摔倒在地,被一個人按住,唐某某過來把人拉開,尹加波又爬起來用水泥塊朝高個子青年砸了一下,不知砸在哪里,然后就上出租車跑了。在公安機關偵查詢問筆錄中,對許多情節尹某某都記不清了,可見當時已經處于醉酒狀態,自己連路都走不穩,自己都將自己摔倒在地上,用于擊打的力量也是小的,用的是半塊磚頭大的水泥塊,受害人腦袋出血引發死亡是出乎尹某某意料的,受害人患有三年的“尿毒癥”是尹某某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導致他死亡的。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故意傷害罪
辯護人認為本案付某某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本案的被告人付某某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從現有的證據來看,付某某是因為看見自己的堂兄弟業梅杰在與其父親業紹兵發生沖突后,看見業紹兵站起來對梅杰大打出手后,又聽見業紹兵大喊“今天把你媽抬出去,明天把你兩個也抬出去”,害怕業梅杰被其父親業紹兵打死而去幫忙的,付某某沖過去后協助業梅杰把業紹兵打倒,其實施的行為只是踢了兩腳,用板凳砸了業紹兵手和腳兩下,然后業梅文過來后付某某就被他人拉開了。付某某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其實施的行為和打擊的部位都不會導致業紹兵死亡。因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付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事實依據,付某某的行為只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起訴吳某某走私、販賣毒品的事實不清,公訴機關指控吳某某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的有罪口供為非法取得,且有關證據間相互矛盾,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應判決吳某某無罪
.。
案件中多次提到吳某某從“某朝鮮人”處走私毒品,該“某朝鮮人”具體的自然信息不明確,貴院對此模糊處理,不予查明。如果真的有“某朝鮮人”,也應將其通過國際司法組織將其緝拿歸案,以便查明究竟吳某某是否有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本案公訴機關起訴冷股權參與的犯罪事實總.四起,其中前三起,僅依據吳某某、李英全、李春吉三人的供述,即口供間的相互印證
.。本案庭審中,被告人吳某某、李英全均當庭展示自己身上殘存的傷疤,顯然,被刑訊逼供是本案不爭的事實,尤其是公訴人當庭對其二人身上有傷不持異議;被告人李春吉在遼寧省高級人民.的庭審中當庭翻供并至今一直穩定的堅持自己的說法:出于報復而誣告陷害吳某某、李英全,其所作供述均不是事實;尤其是,小船換毒品案的關鍵證人李智友、邵會喬當庭證明:起訴中稱吳某某、李英全等用作換毒品的小船,其中一條船已賣掉,另一只已沉江。由此可見,公訴機關所起訴的前三件犯罪事實和公訴意見不攻自破,起訴吳某某走私、販賣毒品的前三件案件事實根本就不存在
.。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當,不是本案的主犯。
1、從人員的召集方面
.。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時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與被害人李XX談了下他們之前發生的事情的賠償問題,回來其他三人看到唐XX臉色不好,認為其受了委屈.同毆打被害人李正偉的,并沒有事先召集,商議
.。
2、從犯罪工具的準備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來就在黑車的副駕駛座下面的,至于由誰準備的從本案的證據材料里無法看出
.。
3、從被害人的受傷部位來看
.。被害人李XX構成輕傷的部位是額骨骨折,但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該關鍵的傷勢并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筆錄里稱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并未構成輕傷程度。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一審.對本案的罪名定性不準,不宜定為“聚眾斗毆罪”,而宜定性為“普通的相互斗毆或者結伙械斗”
.。
1、因為從聚眾斗毆的本質特征來看,被告吳某某是不具備的
.。根據刑法理論的相關解釋,聚眾斗毆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秩序,才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而被告吳某某在參加被指控的“聚眾斗毆”時僅是一個16歲的少年,是一個剛剛脫離父母監護的從外地而來綿的一個在飯店當小工的打工者,無論是從主觀上,還是從客觀上,都根本不具有聚眾斗毆
.。
2、從未成年人保護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而言,一審.將本案上升為“聚眾斗毆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審判原則的
.。因為對未成年人過重的處罰,并不能達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會使這些未成年人對國家法律形成一種誤解和仇視,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爛泥心理。
3、從國家對“聚眾斗毆罪”立法目的來看,該罪名主要是為了打擊那些類似黑社會組織為了報復他人,稱霸一方或者爭奪勢力范圍等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對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這個高度就有點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投案自首
上訴人的弟弟聯系、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認定
.。
首先、根據證人唐某某3月15日的證言,其在3月14日上午9點接到公安機關轉達的上訴人找到并勸說同案犯胡某自首的委托之后,就積極聯系其親屬尋找其的下落,要求其親屬在和胡某取得聯系之后,要求胡某打電話給其。在胡某打電話給其時,向其講了事情的嚴重性,以及上訴人其另一同案犯黎某皆已到案,要求其回來投案自首。在胡某同意自首后,又按照其的要求接上其姐夫及老婆一起開車到恭城接其,并在接到胡某之后,及時配合公安機關的要求電話聯系辦案人員,成功將胡某交予辦案人員
.。
其次、被告人胡某在其到案后亦供述:“今天下午我打一個電話給我福利水寨村的姐夫張某,叫他幫我想一千塊錢,并告訴他喊我老婆幫我拿下來。之后過了沒多久,我姐夫打電話給我叫我回來自首,我馬上就問他為什么,我姐夫講是“耗子”的親老弟“點點妾”講的,“點點妾”書名我不知道。然后我就馬上電話給“點點妾” 問他怎么回事,“點點妾”講我們砍得諸葛某被我們砍死了,還講“耗子”和“狗狗”已經被抓起了,叫我馬上自首把事情搞清楚,還講他開車接我回去自首
.。然后我叫他到栗木接我,我在路邊等他。到了晚上7點左右,“點點妾”就開車到栗木接起我來自首了”(..次訊問筆錄第10頁)。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本案不構成強奸罪
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了如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對本案的定性,因而值得予以進一步的說明:
1、在本案中,劉某的證詞對顏某、譚某的行為的定性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然而,通觀的劉某多次證詞,可以發現,與詢問時劉某父親是否在場相適應,其父在場則明顯地朝越來越不利于被告人的方向發展。
2、在法律上,只要不是未滿14歲的幼女,女性對性的無知都不構成性行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也就是說,即使承認劉某確實對性一無所知,顏、譚與之發生的性行為也不因此而成為強奸。因為劉某已滿14周歲,在法律上不但不承認其對性的無知,而且,推定其應該知道性行為的意義
.。因此,即使顏、譚事實上是利用劉某的無知而發生了性行為,其也不構成強奸罪
.。
3、縱觀全案卷宗,沒有一份筆錄有偵查人員的簽名
.。而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99條“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的強制性規定。那么依據這些嚴重違法程序的證據,又如何能夠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呢?
綜上,我認為本案的指控確實存在巨大的證據和法理上的問題,但我不否認這是一個棘手的案例。正如美國 法官所言,棘手的案子要么產生惡劣的先例,要么產生 的法官
.。我希望是后者。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毒品犯罪
被告人邢某某與莫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并成為朋友。 5月26日,莫某某跟被告人邢某某借錢,被告人邢某某問被告人馬某有沒有錢借給莫某某,被告人馬某相信邢某某就取了4萬元借給莫某某。5月27日,莫某某約被告人邢某某、馬某吃飯,并告訴被告人有朋友要帶毒品到昆明來,借的錢還不了,只能拿毒品抵債。被告人擔心借的錢要不回來,才同意以毒抵債。馬某就跟著莫某某到了昆陽
.。5月29號莫某某打電話叫邢某某到昆陽看貨。看貨后莫某某稱一包6000片不零賣,抵了4萬的債還要交5萬,邢某某說沒錢要求還錢后發生爭吵
.。后無奈為了不吃虧只好同意去找錢
.。5月30日,被告人馬某在莫某某的要求下發短信給被告人邢某某說自己找了五萬元錢拿貨,如果再不去,借的4萬元錢也要不回來了
.。在莫某某、馬某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邢某某擔心馬某借的4萬元錢要不回來,才開車到昆陽匯合馬某與莫某某進行交易
.。從這點上講,莫某某存在犯意引誘和數量上的誘惑。根據最高人民.下發通知《 部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于“數量引誘”
.。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的規定,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邢某某從輕處罰
.。v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黃某并不是明知為假而作假。
被告人黃某對于趙某某與相關證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廣東打工這一事實,是沒有能力認識到真假的,當事人也沒有提供出差費用讓律師到廣東去調查核實,他只是聽趙某某、莫水平與相關證人說到,2006年8月到12月趙某某與相關證人是在廣東打工,而事實上也有趙某某與相關證人到廣東打工的基礎事實,只有時間長短的問題有出入,黃某沒有到實地調查,就輕信了這一事實,并在相信了這一事實的基礎上,讓相關的證人出具證言,出庭作證
.。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趙某某與相關證人不是在廣東打工的前提下,再去偽造證據的
.。現在,控訴機關只有利害..人的人所作的推卻法律責任的證詞,是無法證實被告人黃某明知為假,仍故意要證人作假。并且,從案件的材料來說,除了趙某某、莫水平父子有利害..人的陳述之外,沒有任何證據說過黃某明知為假,仍故意要證人作假
.。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本案最后一次的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十分簡略,沒有充分查明事件本身應有的真實情節。
起訴書對發生口角和打斗時的具體時間的起點,爭執持續了多長時間,沒有明確界定。看不出數名被告人是如何圍住三名被害人打斗的、到水產碼頭乘坐的出租車是什么顏色什么車型、車牌號多少、司機姓名為何,是如何起意去水產碼頭的、誰熟悉水產碼頭、如何進入水產碼頭、到達水產碼頭的時間、在水產碼頭毆打致死拋尸至離開大約多長時間,離開水產碼頭的具體時間等等,這些細節,在起訴書中都沒有詳細的說明。庭審中也并沒有給予十分清楚的查明和確定。
一直到辯論時,公訴人才確認了兩個時間點,一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2點59分,被告人挾持被害人上出租車,在3點15分時,裴金德在去水產碼頭打人拋尸后回到了幸福街。公訴人認為來回的時間加上在水產碼頭打人拋尸的時間,16分鐘足夠。辯護人認為,這是十分錯誤的
.。一是從前進路到水產碼頭,距離有幾公里,單邊所需的時間也要十分鐘。辯護人曾乘坐出租車進行過試驗。光是來回的時間,恐怕就要20多分鐘。二是按照公訴方的說法,他們一行.五人,上車下車總得有個先后,這里就要耽擱更多時間。三是被害人總會有掙脫的動作,不可能任憑你傷害
.。四是從前進路到水產碼頭,還要經過幾個紅綠燈,又要花費時間。五是按照裴金德有罪供述的說法,他并未與其他人一起坐出租車去水產碼頭,而是后面自己乘摩托車去的,那么,他要等摩托,摩托車的速度比汽車要慢,他所耗用的時間就肯定比其他人更長,所以,裴金德在16分鐘內完成打人拋尸和來回路程,完完全全是不可能的。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案
本案與社會上發生的其他強奸案件有本質區別,下面辯護人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證據從整個犯罪過程,即犯罪手段、過程、事后女方態度、損害后果等各方面做如下分析說明,以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處罰。
1、本案的案發時間地點比較特殊,被告人與被害人去租屋的時間是被害人王xx剛剛洗完澡、并且其男朋友去出差了,此外,發生地點是在被害人的租屋,一般..的朋友是不會在這個時間點去租屋的。
2、8月19日被告人與被害人約好見面,并且要一起到西安游玩。被告人到西安xx時是被害人親自接的被告人,并將被告人安排在賓館住下
.。8月20日被告人到被害人租屋時,被害人身體不適,被告人經被害人同意后為其按摩。可見、當時被告人與被害人曖昧的..動作。
3、在張xx抱住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就已經明知被告人有與其發生性..的要求,人在危險狀態下,呼叫是人的本能,但被害人并沒有呼叫或對被告人提出警告。
4、從被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來看,被告人給被害人脫衣服和施暴的過程中,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打罵、捆綁、卡脖子等嚴重的暴力行為,也沒有語言上的威脅,對被害人僅僅是抱住不放,尚不能使被害人完全達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
.。同樣在整個過程中,受害人也沒有進行強烈反抗,沒有抓打、扯咬被告人的行為,沒有進行大聲呼救和呵斥,受害人所采取的行為僅僅是用手推被告人而已。現場照片顯示雙方沒有搏斗行為,這點可以從雙方在偵查機關的口供得到證實
.。女方此種表現也是被告能夠得逞的一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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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盜墓共犯怎么判? 按照法律規定盜墓共犯怎么判?《刑法》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
一、未繳納社保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一、未繳納社保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試用期個人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進行期之后,不可立即走人。需根據有關規定,提前30日內提交報告,并以書面形式進行上交。否則,勞動者因個人情況提出指令的,就會一定程度上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屬于違法行為,因此要承擔法律責任,并要向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賠償費用。至于辭職后立即走人的情況,一般用于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出現。這種情形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
合同法》知道由于企業主動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并且以工作工齡為基準,能領到當月
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二.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解除權在誰?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解除權在誰?租賃期間出租人要賣廠房租賃雙方都沒有解除權,因為《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
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廠房租賃
合同,否則提前解約都可能要承擔
違約責任。《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
一、員工可否在試用期內隨時辭職? 一、員工可否在試用期內隨時辭職?可以,試用期的員工想解除勞動
合同,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但是這是說在一般情況下要這樣做,在一些特殊情況,員工有即時解除權,即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即時解除權,是指當出現法定事由時,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就有可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不僅如此,勞動者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二、勞動者有即時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
工資,不支付加班費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
死亡撫恤金能否繼承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 死亡撫恤金能否繼承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單位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亡人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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