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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位于金山區(qū)金山衛(wèi)鎮(zhèn)南陽灣路,來訪路線:下G15高速,沿新衛(wèi)公路開到金山大道左拐,沿金山大道開到學府路左拐,在學府路上看到南陽彎路,左拐進去,往前幾百米就到了,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在路右邊
.。
友情提示: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不準家屬會見,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需要會見、取保候?qū)彙⑸暝V、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保外就醫(yī)、減刑等法律幫助的。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相關機構:
上海市...金山分局地址:蒙源路110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被告人朱某與周某是朋友..,周某偶爾會讓朱某到其住處吸食冰毒,在此過程中,周不收或少量收取費用。基于此,本次周讓朱某送貨,朱礙于情面,難以推脫,答應替其送貨。周某并沒有支付送貨費給朱某,更沒有說要在毒資中拿出部分分給朱某
.。朱某也沒有要求送貨費或毒資分成費。
綜上,朱某沒有販賣毒品獲取利益的目的和動機,涉案冰毒也非其所有
.。其更沒有參與過“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販毒過程,最終也沒有想,實際上也未從本次販毒過程中獲取任何利益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朱某伙同周某出售毒品缺乏事實依據(jù)
.。對于周某販毒過程的完成,朱某的運送行為其只起次要、輔助作用。2008年9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在 部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座談紀要》第九條關于毒品案件的.同犯罪的問題中指出:“一是要正確區(qū)分主犯和從犯。區(qū)分主犯和從犯,應當以各.同犯罪人在毒品.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jù)。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犯之間相互..等方面,比較各個.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jù)其在犯罪中實際發(fā)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對于確有證據(jù)證明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
.。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于從犯的規(guī)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辯護人認為,朱某系本案從犯
.。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比照從犯處罰
朱某某在該案件中聽命于公司的股東,具體實施,所起的作用較小,朱某某與.同犯罪中從犯的地位相似
.。根據(jù)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qū)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31號),辯護人認為應當將朱某某比照從犯處罰,即在法定刑的基礎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朱某某是在8月初接到辦案機關的電話通知(不是“傳喚”)作為證人(不是“嫌疑人”)到辦案機關接受詢問(不是“訊問”),詢問后被拘留的
.。所以,辯護人認為朱某某的行為成立自首,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認為“犯罪較輕”而“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在到案后(包括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沒有任何隱瞞,即使不認定自首,也應當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公訴人當庭出具的評估報告證明,對斯奇酒店公司的資產(chǎn)評估的價值為1648萬余元,明顯超過公司債務(主要是欠日化公司的購房款、汪智的裝修工程款和材料款)和尚未歸還的公眾的存款的總額,所以本案最終不會造成群眾的財產(chǎn)損失。基于以上事實和刑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傷害
從有關證據(jù)來看受害人所述在其在被告人張某某家已受傷而爬到張某某見他的地點不可能。其一、其陳述所其是在沒穿衣服情況下爬了一百多米,實際距離至少有三百米且該條道路系家忙時運輸而形成的平常根本沒人走,路坎坷不平且有很多石頭和玉米桿。在這樣的道路的爬行且沒穿衣服不可能避免皮膚損傷。而醫(yī)院的病歷上卻寫到:“全身皮膚粘膜無黃染及出血點”也沒有寫到皮膚損傷及腫塊
.。這只能證明其不是爬的而是走的
.。其二,其躺著的地方是一地邊,上下兩塊地之間高度有三米左右
.。且兩塊地之間是七八十度的斜面,其就躺在該斜面上,手中抓著荊條。只所以要抓著荊條是害怕掉到下一塊地,如果說是爬的應該是先動手而后動腳,如果先動手的話其不可能爬到如此位置來休息。只能解釋為夜里走路不慎而跌倒后本能的抓著荊條
.。因跌倒受傷而不能起來回家。其三、從被告人張某某家到受害人家有二條路可走,一條是三輪車路也就是平常走的路該長道路比較近,另一條路就是受害人選擇的路坎坷不平且比上一條路遠,如果受害人真的是爬的話沒必要舍近求遠,舍平坦而選擇坎坷吧?
受害人自己的陳述也是說自己因不慎跌倒而受傷的。受害人在第二天早上見到的..個人是張某某,但張某某并沒有看清受害人當時的情況;第二個見到受害人的是張某某,其見到受害人的情況是受害人手抓旁邊一根荊條,張某某問其咋了,其說我的掉了。其次,受害人的住院病歷上看:“患者8小時前不慎跌倒”通過這二份證據(jù)完全可以證明受害人自己認可其是不慎跌倒而致傷的;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沒有債權債務..的供述
在偵查階段谷新云、沙日文的歷次訊問筆錄中,偵查人員多次訊問二人有無債權、債務..,二人均稱沒有;但同時,沙日文在12月25日詢問筆錄中稱:“春節(jié)前,我得知谷新云想在合肥新華學府買一套住宅房…谷新云說首付款不夠。…我就對他說現(xiàn)在房子便宜,你趕緊把這房子買下來,錢不夠我借給你。…后來在春節(jié)前的一天下午,我送了6萬元現(xiàn)金給谷新云”。可見沙日文的這次陳述就與一審.認定的偵查階段兩被告高度一致的沒有債權、債務..的供述相互矛盾。在退查之后,二人不約而同的陳述了9月以后,二人協(xié)商一致谷新云將城市風景小區(qū)2棟1101室轉(zhuǎn)賣給沙日文并將購房定金和手續(xù)全部交沙日文辦理房屋過戶的事實;同時,都供述“沒有債權債務..”,[4]“沒有要講的了”[5]
.。但是,一審當中辯護人提供的書證:8月11日谷新云取款憑條、沙日文當庭提交的兒子的病歷和到庭證人等一系列客觀證據(jù)(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表明,8月11日沙日文確實以兒子生病和缺少材料款為由,從谷新云處拿走了11萬元現(xiàn)金
.。無論該11萬元是償還6萬元谷新云的借款還是新的借款,都有充分的證據(jù)表明,沙日文在二人交往過程中確實欠谷新云錢款。面對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一審.還以二人過去供述相互印證翻供無理為由予以否認,這種事實認定的不講理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沒有實施強奸行為
一審.認定“使陳某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后采用言語威脅方法,不顧陳某的反抗和哀求,先后四次對陳某實施了強奸”是錯誤的,上訴人根本就沒有實施強奸行為。
上訴人與被害人一起進屋后,上訴人為其開電視,并問吃什么東西,在上訴人去屋外推摩托車經(jīng)過十多米長的通道進屋,上訴人又去屋外接水,用電飯鍋燒水,然后洗腳,被害人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明白孤男寡女同處一室,接下來可能會發(fā)生什么事情。被害人如果對性行為不愿意,完全可以乘上訴人出屋后關上門,大聲呼叫,或跑到院里他人的出租屋里,或乘上訴人洗腳之機逃跑,并非一審.所認定被害人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是其有自救的條件和能力,卻被害人卻沒有這樣做
.。
上訴人與被害人的..次性行為屬于典型的半推半就,就占主要
.。客觀方面,盡管上訴人脫其衣服時,被害人用手捂住前胸,但這種表現(xiàn)是由于被害人是處女,..次性行為,是因為害羞而所作的正常表現(xiàn)
.。被害人不愿意與上訴人發(fā)生性行為的意思并不明顯,上訴人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這與上訴人關于..次性行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報案筆錄也是一致的。上訴人如果真的用力,象被害人報案記錄所說:“用左手抓住并按住被害人雙手,用右手脫上衣,解胸罩,被害人用雙腳蹬”,那么被害人手背上或身上一定有體表傷或軟組織損傷,上訴人身上也應該有傷,但被害人自己的陳述和醫(yī)院的證明,被害人均沒有任何損傷,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上訴人有傷
.。上訴人供述和被害人報案筆錄都一致的說明了上訴人脫其褲子時被害人沒有反抗,而強奸罪是以插入為判斷既遂標準,也可以證明明上訴人的插入并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雙方的性行為屬于因此半推半就,就占主要
.。上訴人的多次供述和庭審都說在被害人說要喊人的情況下,上訴人只說了“你各喊,我不怕”,這句話顯然不帶有任何程度的威脅性,憑此話也不可能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并非一審.認定“使陳某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后采用言語威脅方法,不顧陳某的反抗和哀求,先后四次對陳某實施了強奸”
.。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暴力強奸案
三處傷勢是如何造成的?從照片上看,三處傷痕幾乎無法分辨,對照《輕微傷鑒定標準》,連最基本的輕微傷都無法構成,以至于根本無法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對傷勢作出鑒定,只能以檢查筆錄的方式做一個陳述
.。如果是以暴力實施強奸,只要被害人有反抗,不可能只留下如此的傷痕。在最高人民.官方..上公布的2009-十四起暴力強奸案,被害人均受到了輕微傷以上的傷害。換言之,案例可以得出如下判斷標準:暴力強奸案件會給受害人造成輕微傷以上的身體損傷
.。而本案中潘某的傷勢遠未達到輕微傷的程度
.。因此起訴書指控的“徐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從潘某身上的傷勢無法得以證明。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理由之一,是變更起訴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變更起訴書,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開庭前的變更起訴書,這種變更起訴書,由于.尚未開庭,所以可以由.自行變更,但變更后須及時送交.。另一種變更起訴書的方式是在.開庭過程中或開庭已經(jīng)結束后,.如果需要變更起訴書,則須先撤回起訴,在變更制作好新的起訴書后,再重新向.起訴
.。本案中的變更起訴書,是在2010年庭審全部結束后進行的,既沒有提前告之.,也沒有撤回原有起訴書,這種視.為無物、置.庭審活動于不顧、自己想怎么起訴就怎么起訴、想如何變更就如何變更的公訴程序,完全是非法的。
程序違法理由之二,是關于補充偵查的問題。我國刑訴法第165條規(guī)定了“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可以延期審理
.。最高院關于執(zhí)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規(guī)定:“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fā)現(xiàn)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兩次。”從這些規(guī)定中,可以看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有兩個時間段,一是在庭審開始前,一是在庭審開始后但辯論尚未結束前
.。在庭審已經(jīng)開始辯論尚未結束前,如須補充偵查,還應當向.提出建議和要求。而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數(shù)次的補充偵查,是在2010年經(jīng)過兩次庭審完畢后再自行決定的,不是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而且公訴機關的偵查是自行自查,沒有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申請和建議,因為原庭審記錄中沒有公訴機關要求補充偵查的記載,.也沒有檢察機關的任何書面申請,由于這兩個方面不符合規(guī)定,所以9月27日兩次庭審后補充的證據(jù),都屬程序違法,是非法證據(jù),也應當一并予以排除
.。
●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
第二份書證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潘某事后查閱了與購買錄音筆、針孔攝像機相關的資料,同時查閱了“被上司強奸怎么辦?”“遭受強奸如何報復”等相關資料,對此辯護人并不否認,辯護人同時也不否認在事后潘某可能確實后悔了,并有了想購買錄音筆、針孔攝像機等器材,在雙方再次發(fā)生性..時進行取證的心理,但這并不能證明事發(fā)時潘某是被迫的。恰恰相反,從某種程度上反而可以證明..次的自愿性。作為一個強奸案件的受害人,如果準備報案,肯定是..次就報案;如果基于不想被人知道等心理不想報案,那應該是盡量避免第二次被傷害的發(fā)生,而不會去想“等到第二次你再強奸我的時候,我要保留證據(jù)”。只有在..次是自愿的情形下,才知道發(fā)生第二次的可能性很大,從而想到利用第二次再發(fā)生類似事件的機會,進行充分的準備并取證
.。否則就不合邏輯
.。如果..次是被強奸的,正常的思維是盡量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fā)生,而不是為第二次發(fā)生做準備
.。同一份書證中還顯示,當天下午回到辦公室后,潘某首先上網(wǎng)查閱的是股票行情,然后還上了一個博客,繼續(xù)關注股票,最后才查閱了上述資料。控方卻只提潘某后面查閱的資料,對其在被強奸后更關心股票漲跌這樣的心理沒有解釋,甚至直接忽略了
.。請問,這是一個才被強奸的女人的心態(tài)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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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有多少了解呢,下面讓和我們一起分享一下吧!一、
醫(y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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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訴訟財產(chǎn)保全要什么材料,有哪些
交通訴訟財產(chǎn)
保全要什么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訴訟申請財產(chǎn)
保全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選擇的一種救濟手段。申請財產(chǎn)
保全的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那交通訴訟財產(chǎn)
保全要什么材料,此時當事人又該注意什么呢?針對這兩個問題,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交通訴訟財產(chǎn)
保全要什么材料訴前財產(chǎn)
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
法院提出。向
法院申請訴前
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訴前財產(chǎn)
保全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系證明;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5、.
交通事故打人怎么處理?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國的日益發(fā)展,各種事情都慢慢的出現(xiàn)在我們的生活中,打架是最平常的一件事,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可是另一種打架,我們見過嗎,
交通事故打人怎么處理呢,如何處理賠償呢?下面讓為我們分享一下吧!一、
交通事故中發(fā)生打人事件怎么辦:打人事件,建議及時報警處理,需要根據(jù)傷情鑒定確定,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害以上(包括輕傷),打人者已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你可以.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有什么責任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單位的經(jīng)濟效益,會有各種各樣的違反勞動
合同的行為,比如拖欠員工
工資、安排加班卻不給加班費等等。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有什么責任呢?具體內(nèi)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有什么責任1、民事責任(1)
違約責任勞動
合同法只是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除法律規(guī)定的兩類
違約責任之外的、由勞動者承擔責任的
違約責任,至于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違約責任未做限制。所以,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下,雙方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違約責任,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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