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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地址:上海市崇明區南引河路,是上海市崇明區公安局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來訪路線:沿著鼓浪嶼路往城區方向開到南引河路右拐就到了,靠近崇明區.交通警察大隊.
友情提示: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不準家屬會見,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需要會見、取保候審、申訴、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保外就醫、減刑等法律幫助的,聯系律師
.。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相關機構: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區分局地址:人民路28號
上海市崇明區公安局(建設派出所)地址: 建星路109號
上海市崇明公安局合作派出所地址: 和富路與民安路交叉口西50米
崇明區公安局(長興派出所)地址: 長興鎮長興島海舸路659號
長江航道公安局上海分局崇明派出所地址: 新河鎮西河沿路11號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應受的懲罰
.。
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的搶劫、盜竊犯罪,從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審查明的事實看,被告人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作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對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夠的認識。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考慮到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等應當對劉某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被告人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首先,被告人劉某在.同實施搶劫、盜竊行為時,是吳某首先提出,也就是說最初提出犯意的并非被告人劉某,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脅的手段,并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搶劫金額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主觀惡性也相對較小。
其次,在偵查人員..次訊問被告人劉某時他就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坦白交代的問題,這一點也是無可否認的。即如實的交代了犯罪事實和同案犯的姓名及基本情況(見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4次訊問筆錄)
.。不僅如此,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直至到今天的法庭審理,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也能如實供述
.。依《最高人民.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br> 最后,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在被羈押期間能積極配合辦案人員的工作,多次表示對其行為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現。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人民.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銀行詐騙
原審中三家發卡行單方的催收記錄及催收信函等并未有上訴人的簽名,均無法獨立證實上訴人實際已收悉銀行催收,且提供的催收記錄信函均系外包公司提供的,非發卡行本人制作,其證據的真實性及透支金額正確性均有待于考證,一審判決認定透支金額與報價金額有一定的差額,這也說明發卡行也存在故意夸大金額的嫌疑。
原審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均提出異議,稱從未收到催收信函,對于發卡行向上訴人寄送的書面催收函,實際上因存在上訴人長期外派工作,同住人員簽收信件后可能存在并未轉交給上訴人等情況,因此,僅憑發卡行提供的催收信函存根及掛號信記錄仍無法證實持卡人確已收悉,按照有利于原審被告人的原則故不能認可該催收的法律效力。發銀行必須證明催收已經及于上訴,否則就會錯誤的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導致案件錯判。在原審判決中應當由發卡行證明其催收已經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則不能認定其催收的效力。這種證明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上訴人在催收函回執上簽字認可。上訴人確實沒有收到銀行的對賬單及催收函,催收不發生效力,實際上對透支銀行的金額并不知情,本案中原審判決認定缺乏發卡行提供有效的催收證據證明。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動機
一審判定:被告人許某因懷疑其妻劉某與岳某有不正當兩性..,而對>人懷恨在心,繼而將劉某、岳某兩人槍殺。對此判決,從庭審質證的情況可以看出:所謂懷疑之說,僅僅是被告人許某一人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所做的孤證,沒有其它證據映證。然而,辯護人當庭出具的帶領劉某做手術的徐屹立醫生的證明證實:當時許某并沒有任何不高興的跡象,而且許某還盡心盡力的照顧了劉某,在劉某疼痛發火之時,許某所表現的只是“伸了下舌頭”表示怕她或讓她,由此可以肯定,所謂通過人工流產懷疑劉某有外遇之說不能成立;其>,被告人許某周圍的朋友、家人均證實許某與劉某在案發前夫妻..一直非常良好.根本沒有任何口角和不愉快的情況發生,其三,被告人許某家里的電話是通過總機轉接的分機
.。不可能查到是什么地方打來的電話.或電話費的多少
.。故通過電話及電話費得知劉某與岳某聯系密切或有不正當的兩性..之說也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本案被一審判定為一起有預謀的殺人案件,在《偵破報告》中指出:被告人許某知道岳某要上昆明后,巧妙地進行了安排,如不是自己值班而故意去值班造成不在現場的假象,約劉某、岳某到玉龍灣玩等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僅僅是懷疑,在沒有得到證實之前,就預謀“殺人”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少?還有預謀殺人的槍需要靠岳某帶來,事前岳某是不是來昆?岳某帶不帶槍來昆?帶來的槍能否順利的拿到許某手上?拿不到槍的情況下,一人對付兩人或更多的人能否對付得下來?等等均是不可思議的問題,在這樣疑點重重的情況下便隨意推斷被告人許某具有設計、預謀殺人的主觀故意,未免太草率!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
上訴人與被害人的第二、三、四次性行為,雙方完全是自愿的,不存在強迫或威脅的情節。事發當晚,被害人在上訴人住處留宿一晚,不僅表明被害人對其后的幾次性行為的愿意,同時也是對..次發生性行為的默認。根據被害人報案筆錄:..次性行為發生后,上訴人在床上睡了一會,而被害人沒有睡著
.。被害人睡在床的外邊,其隔門很近,她完全可以乘上訴人睡著而悄悄下床開門逃去,或用新買的手機報案。但被害人不但沒有逃去,也沒有用電話報案,反而卻在上訴人要求變換性交姿勢的情況下,迎合了上訴人,發生了第二次性..。發生第三次性..前,被害人、上訴人都睡著了,也說明了被害人對性..發生是愿意的
.。試問:被害人是處女,是..次性行為,在一個陌生的地方被人強奸,又怎么可能安心入睡嗎?至于第四次性行為,上訴人五次供述都是受害的先醒后,才被驚醒,其被什么驚醒,上訴人在公安的供述里沒有記載,而在庭上說的是被害人爬到其身上才驚醒,可見被害人對這次性行為是完全主動的。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次性交違背婦女意愿,但女方并未告發,而后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交的,對男子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的規定,也不能對上訴人以強奸罪論處。
被害人在離開后的..時間完全有條件和機會報案,但被害人卻是正常上班、下班,直到晚上11點后才報案。同時根據上訴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上訴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上訴人有條件逃離江蘇,這也才符合正常人趨利避害的本能,但上訴人卻是正常上班下班,仍舊住在出租屋里。這也說明被害人報案并非性行為違背真實意志,可能是另有其他原因,.不能以被害人事后報案了就認定強奸的成立
.。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人身傷害
本案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被害人劉某等人是否進入了被告人的房屋里面對被告人進行人身傷害問題。
辯護人認為通過合理的分析及邏輯推理可以查清當時的情況。通過證人魏某的證言,可以明確以下事實:案發之前魏某先到劉鳳國也就是劉某某屋里勸,當時劉某講“我什么都不怕,死一兩個兄弟沒..,我們家人多
.?!眲⒛钞敃r已經表現出了要報復的意思與想法
.。而在魏某勸被告人時,被告人的答復是“大嫂,我能躲就盡量躲
.。”這表明被告人事發前主觀上并沒有要傷害劉某兄弟及其他人,而且希望采取積極逃避的真實想法。
劉某兄弟帶人邊走邊罵來到被告人家門口。劉某某用棍子把被告人家門玻璃打碎,門把所打掉,被告人妻子站在門口攔著他們不讓進,劉鳳國拽著被告人妻子的頭發拽出房屋,并對其拳打腳踢。就在那時,證人魏某為了救被告人妻子熊某某,跟著就出了房屋去拉架了
.。當時魏某看到——劉某一只腳在門里,一只腳在門外
.。有沒有進屋其沒有看見。
劉某等人在晚上11點拿著棍子邊走邊罵到被告人家,其目的顯而易見。劉某某等人不是叫門而是直接用棍子砸被告人家門,破門而入的想法已經很明顯
.。劉某某抓著阻止他們進屋的被告人的妻子頭發,拖到院子里進行暴打,其行為的目的無外乎是報復被告人以及清除進入房屋的障礙
.。而證人魏某出去救熊某某時,劉某已經是一只腳在屋內一只腳在屋外了。從雙方當時的實力情況分析,劉某一方的有十多人,而且拿著棍子等工具
.。而被告人一方只有被告人夫妻,被告人妻子已經被拖出了房屋
.。顯然,在進入房屋的全部障礙都清除了的情況下,劉某等人是否會進入房屋就顯而易見了
.。同時,公安機關的現場勘察筆錄查明,在房門外側(內開門)地面上留有血跡,這證明在被告人家里發生過斗毆,并有人流血了。也可以進一步佐證劉某等人進入了被告人家里。
如果沒有劉某某等人沒有帶棍子等工具把被告人家門打破,沒有對被告人妻子進行傷害,沒有沖入房屋危機被告人人身權。被告人很有可能就不會被迫采取過度防衛的行為。因此,被害人對于案件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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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
被告人對于沒有強奸的陳述是穩定的可信的。更重要的是張頂知道崔女的一些個人的情況,而只有談戀愛的男女才知道,比如張頂知道崔女大約在初中時因闌尾炎動過手術在腹部,月經不調等,同時也知道崔父有心臟病,崔女說其父因此不能喝酒。公訴人稱發生..時裸在外,可以知道,那么知道初中時動手術如何解釋?知道其父有心臟病又如何解釋?沒有戀愛..會知道嗎?
4 無論雙方認識時間長短,也不能排除“一見鐘情”快速發展為戀人的可能?,F代社會年輕人思想活躍快速提高..層次,短時間發展為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F實生活中這樣的事有好多,這里不在贅述
.。
●上海市崇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移用貨款
許某沒有參與和執行移用貨款行為,現有證據都同他完全無關,不應擔責。
許某沒有參與事先的任何騙取貸款提供假資料行為,已經鐵證如山。那么,他有沒有參與把貸款到的資金,進行惡意挪用和轉移呢?現有證據也證明,這個也不存在
.。許某沒有決定動用、移用過公司貸到的一筆資金。
許某實際負責公司經營的3個月中,公司沒有一筆貸款的動用,是由許某的決定的,沒有一筆貸款的使用有他的簽字審批。而且他恰恰是因為反對陳某將貸款移用,公司沒有買原料的錢無法經營,才憤而辭職的。他說:"我8月份到位,11月離開集團
.。我離開集團的原因是因為徐靈祥調走了從農發行下來的貸款去償還高利貸,使得集團沒有資金購買原材料,沒法再干下去了,所以我只好離開了
.。"((2010年12月2日口供,偵查卷..卷P38)
.。這一說法有天漢集團的文件財務權力分工;有彭某的口供;實際沒有任何審批簽名等證據可以互相印證
.。公安把一個反對移用貸款憤而辭職的人,當作移用貸款的人抓起來起訴,是完全違背事實和責任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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