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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地址在寶山區(qū)月羅路2101號,來訪路線:沿著月羅公路開到集賢路就到了。
律師提示: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不準親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去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取保候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是否無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相關機構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區(qū)分局地址:上海市寶山區(qū)盤古路588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庭前證言不能證明控方的指控
1.對張某某的訊問筆錄帶有明顯的誘供,屬于非法取證
.。
2.張某某證言只能證明其在造地過程中給了李拴毛2萬元,并且有借條,不能證明此行為是陳某的行為,只能證明張某某借給李某2萬元。
3.張某某稱陳某讓其拿上錢交給李某的證詞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屬于孤證,不能認定。
4.張某某稱2在某某村村委會窯洞給李某5萬元是好處費不具有真實性,李某的母親有林地,見辯方提供的證據。
5.張某某證言中稱,“李某是一把手,李某管的我”,這充分說明張某某想行賄,陳某沒有行賄的主觀與客觀必要。
6.張某某的證言前后矛盾,不具有可采行。張某某稱給李某10萬元好處費,李某每次拿錢都打條,都是以借的的名義要的錢。在同一份證言中,張某某稱,分別給李某的3萬元與5萬元中,張某某都借了1萬元
.。辯護人認為,張某某借的錢屬于借款(還沒有借條);李某有借條的錢卻是行賄,不符合事實、情理與邏輯。
7.按照常理,行賄是秘密的,不可能又打借條,又有很多人在場
.。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走私自首
從公訴證據分析,卷一偵查機關的受案登記表顯示海關受案的依據只是情報處移交的被告甲公司涉嫌“偽報品名、集裝箱夾藏”走私的線索,但對具體的案件事實并沒有掌握,他們知道的也僅僅是線索而已,根本不符合立案條件,雖然其在5月17日草率立案,但縱觀公訴卷宗辯護人看不到之前有符合立案的證據出現,那么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在立案時是僅憑部分線索立案的,而沒有掌握被告單位犯罪的確實證據,更沒有掌握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證據,也沒有鎖定劉某某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工作人員抱著摸底排查的心態(tài)來到被告甲公司調查誰是單位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的責任人,當時法定代表人不在家,劉某某完全可以不接受調查,但劉某某就是在此情況下主動站出承擔責任并隨同偵查人員來到海關辦公室簽了傳喚通知,并如實交代了案件的全部事實、包括偵查機關沒有掌握的高價低報、出借手冊等走私行為
.。
辯護人認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自首的規(guī)定,符合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依法應當認定為劉某某自首,并對劉某某減輕處罰。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重大立功表現
上訴人唐某通過公安機關委托其弟唐某某勸說被告人胡某自首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首先、刑法之所以設立立功制度,其根本目的是在附條件的情況下借助具有悔過表現的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制止犯罪,揭露犯罪,迅速有效懲治犯罪,使刑事司法活動高效化和訴訟成本低耗化。同時,作為一種鼓勵措施,對具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予以從輕或減輕、免除處罰,這是立功制度的價值所在。
本案中,上訴人到案后及時通過公安機關委托其弟弟唐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并勸說其投案自首。其雖然行為不完全符合相關法律關于立功的具體規(guī)定,但是上訴人正是基于立功贖罪心理的支配下,才委托其弟弟想方設法聯系、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并在其弟的努力下,最終成功勸說被告人胡某自愿投案自首,提高了司法機關抓獲罪犯的效率,減少了訴訟成本節(jié),取得了比上述具體規(guī)定更加好的效果,更加符合立功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如果僅僅因為上訴人的立功情形不符合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而否認了上訴人的立功表現,無疑會損害犯罪嫌疑人及親屬立功積極性,貶損了立功制度的價值
.。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犯罪數額。
首先,起訴書中指控的本案犯罪時間是6月至8月,而公訴人在庭審中任意將被告人xxx犯罪數額的統計時間擴大為3月至8月顯然是錯誤的。其次,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對象上看,被告人xxx對賭的對象只有兩個人,即楊x和鄭xx,而不包括其他人
.。從被告人xxx6月至8月的賬戶資金表來看,楊x轉賬存入部分合計58520元,鄭xx轉賬存入部分合計6150元
.。被告人xxx當庭辯解其中鄭xx的一筆1000元是禮金,楊x的一筆30520元是借貸,被告人鄭xx、楊x均當庭對質認可。而對于證人羅x和胡xx,起訴書并未將他們列入犯罪對象,銀行賬單上也不能反映出他們在6月至8月期間與被告人xxx有賭博資金往來。被告人xxx犯罪數額,應以法庭查明的事實認定。據此,辯護人統計的被告人xxx犯罪數額為33150元
.。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自首
被告人xxx是在其丈夫祝x打電話規(guī)勸其前往xxx.投案自首的,后于3月25日xxx公安分局xxx.出具了xxx的歸案說明,歸案后,被告人xxx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xxx對于此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材料只是作了辯解和補充,并不構成翻供。即使是其對賬戶往來資金中鄭xx的一筆1000元是禮金,楊x的一筆30520元是借貸的辯解,也得到被告人鄭xx和楊x的當庭對質認可,這一事實應予認定,其辯解的行為也不構成翻供
.。被告人xxx的行為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認定事實錯誤
控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二次擬稿行為,是作假行為,這是認定事實錯誤
.。
本案當中,被告人黃某確實給證人徐某某與王某某作過底稿,但是,證人徐某某與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證人證詞,并不是被告人黃某給證人所作過的底稿內容,被告人黃某給證人徐某某所作底稿,關于到廣東打工的時間:2006年8月到12月,原來是空白的,這個時間,也不是被告人黃某提出和確定的,關于證人徐某某的身份情況,也是原來也是空白的,因為黃某在2008年2月8日一審開庭之前沒有見過證人徐某某,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情況
.。所以,控訴機關指控說照抄,也是錯誤的。被告人黃某給證人王某某所作底稿,是根據其問話內容形成了。從現實情況和司法實踐來說,本案的證人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不高,他們不知道證人證詞如何出具,叫律師先寫一個提綱或是草稿,再根據草稿出具證詞,也這是客觀存在的,也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律也是允許的,也是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法律服務的表現,所以,不能因為根據被告人黃某給證人徐某某與王某某作過底稿,就認定是被告人黃某故意讓證人出具假證;并且,從證詞本身內容來說,也明確的提示了證人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假證的法律責任,本案的證人也都是正常的成年人了,他們可以對證詞內容進行修改的,也可以拒絕作假證的,而他們如果明知是假證,仍然出具、仍然出席法庭作假,顯然就與被告人黃某的行為無關了,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作假證的法律責任
.。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罪
從女方事后的態(tài)度看,被害人穿好衣服后,迅速將內衣扔到馬桶里并用水沖掉,積極整理床單和拖地。并從其在公安機關的四次陳述中,前三次均沒有承認與被告人發(fā)生..。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因此事對被告人沒有產生仇恨,否則她不會積極地銷毀證據,掩蓋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從其內心講不愿看到被告人因此而受到懲罰。畢竟,雙方也是戀愛..
.。
從該行為對女方造成的后果看,本案被告所實施行為短,受害者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損害,衣物沒有任何破損,沒有給社會、受害者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
從報案時間看,受害人本人并沒有報案,而是其男朋友楊xx報的案,楊xx報案是基于被告人將其打傷,并且與被告人、被害人系三角戀愛..,可見報案目的不單純。
綜上,被告人在與被害人發(fā)生性..的過程中,只對被害人采取了摟抱的手段,并沒有對被害人采取毆打、捆綁、卡脖子等暴力或脅迫手段,受害人也沒有激烈反抗,至始至終也未呼救,給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傷害也有別于那些遭到陌生人暴力強奸的要小,沒有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其他傷害。被告人過于主動,且?guī)в幸欢ǖ膹娖刃缘男袨榕c女方自身帶有半推半就的成分最終導致本案的發(fā)生。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法證據
通過抓而不訴等非法方式,獲得證詞
.。本案中,楊業(yè)勇和楊炳就、勞次、吳富等人的證言,使用的都是訊問筆錄而非詢問筆錄,但他們的身份到底是處在自由的證人還是面臨刑事追究的被告人,不能明確。如果身份都無法確定,那么他們的供述,就是無效的,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且,這種通過抓而不訴、扣押取證的方式逼使其做出違心的口供,也同樣具備刑訊逼供的特征,屬于非法證據
.。在公訴方未能提交羈押手續(xù)和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這些人的證言,不能排除受到脅迫和威脅的嫌疑,不應當為法庭所采信。
各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在2011年5月出現了.彭飛、市.周忠霞、是中級.萬明坤聯合訊問被告人的情況,這種公檢法聯合訊問的情況,本律師孤陋寡聞,至今才是..次看到。這種辦案,違背刑訴法關于公檢法各司其職、互相監(jiān)督的基本原則,破環(huán)了司法的平衡和.中立、公平裁判的法律精神,客觀上表明了.未審先定,使被告人最后期待.查明案情、洗去冤屈的希望徹底破滅,對公正司法產生絕望。因此,自2011年5月后的所有證據,都屬非法證據
.。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根據最高院2010年6月頒發(fā)、7月1日開始生效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2011年1月1日后的全部新證據,其偵查程序嚴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獲得的方式是通過刑訊、關押等暴力非法手段而取得,因此,都屬于非法證據,請.對這些證據予以堅決排除。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斗毆
被告李開閏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當輕微,相反斗毆的對方組織者張波卻應對這一斗毆行為和后果負完全責任。
在一審的庭審調查中已查明,李開閏雖然當天因為受到張波的無理斥責,而又當作龍海燕的面,怕失去面子,故死充硬漢,硬著頭皮應允了張波的到安昌河堤解決問題的提議
.。但他畢竟是個未成年人,根本沒有財力物力和實力通過以武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因而就在當晚被告李開閏就從主觀上把這件事放棄了,在一審的庭審中也查明,當晚李開閏正拿著酒杯等餐具準備上班,在過道上碰到張波,于是膽怯地對張波說“今天晚上可不可以不去(安昌河堤)”,哪知張波一口回絕,說那不得行,我人都約好了,不去后果自負
.。從這一細節(jié)其實可以看出,李開閏在此事中其實是相當被動的。而且這一點也可以從其到達現場的表現看出來,到達現場后,也是人高馬大的張波一方掌控著現場的局面,相比較而言,李開閏一方在現場是勢弱的,是膽怯的,是被動的
.。而李開閏當時也是一直在旁邊觀看的,因為斗毆過程也就短短2分鐘就因為另一被告向東實然抽出刀子砍傷了人就此結束
.。因而李開閏在整個斗毆事件中完全是被動的被迫的,而不像一審.認定的那樣將李開閏列為策劃者和組織者。如果是這樣那為什么又不起訴另一嫌疑人張波呢,這不是明顯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嗎
.。
■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特異體質者引發(fā)死亡的案件, 也有許多起
.。所謂特異體質者,是指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身體素質與正常人不一樣的人。在司法實踐中,常遇到這樣一些案件,行為人對患有心臟病、腦血栓、腦遺血等嚴重疾病的特異體質者實行了較輕的傷害行為,造成的直接傷害后果僅構成輕微傷,但卻誘發(fā)了被害人的疾病發(fā)作,最終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發(fā)生
.。對此類案件,行為人的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行為人是對其造成的直接傷害結果輕傷負責,還是對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最終結果負責?能否以被害人死亡的最終結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分析如下:(一)從客觀上來講,王某某的行為導致受害人腦袋出血,引起血腫形成腦疝而死亡,但王某某的行為并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尿毒癥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從市.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2009)001號中記載患者因“頭外傷后神志不清伴干嘔一個半小時”入院……患者患尿毒癥三年余,一直于我院治療,入院后請腎內、麻醉科會診,患者有尿毒癥無尿,不能耐受麻醉,保守治療,呈腦力衰竭,后患者家屬要求放棄搶救。(二)從主觀上來講,首先,尹某某不具備追求死亡結果的故意,他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從尸檢上來看,受害人尸表挫裂傷,表明擊打力度不大,使用的是半塊磚頭大的水泥塊,而非刀、槍等器械。其次,王某某在主觀上只是參與打架,因朋友老婆被調戲而去教訓一下對方。因為,本案中被害人患有三年多的尿毒癥,外表并無明顯的反應,王某某本人及張某某、唐某某事先均不知道,尹某某更不可能預見到22歲的受害人患有嚴重的尿毒癥。所以,此案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應屬于意外事件,尹某某的罪刑應當與其行為相一致,如果受害人沒有尿毒癥,是一個正常的青年,其頭部受傷后能立刻進行搶救治療,而不是等上一個半小時,又是多個科室會診,及時開顱進行手術,不會形成血腫導致腦疝,更不會出現死亡的結果。
如果認定故意傷害罪,發(fā)生致人死亡的結果,如果無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就要對行為人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判決的結果,對行為人來講未免太重,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與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期相比較要低得多,罪刑基本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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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幾個看守所?地址、電話、怎么去?
一、出軌生子還不算重婚罪嗎? 一、出軌生子還不算重婚罪嗎(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xù)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依我國法律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這里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
員工懷孕期間工資發(fā)放嗎?
員工懷孕期間
工資發(fā)放嗎?1、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
工資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
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
工資不低于最低
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
工資的80%計發(fā)。二、女職工懷孕期間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
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但女職工提出.
公司辭退生病員工應該怎樣辦理 公司辭退生病員工應該怎樣辦理勞動
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于生病正在治療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
醫(y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
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
工資可以辭退。用人單位辭退
醫(y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員工,還須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二、.
行政處罰強制
執(zhí)行問題原因有哪些意義
行政處罰強制
執(zhí)行問題原因有哪些意義
行政處罰的強制
執(zhí)行,是
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后完成階段。它在
行政處罰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huán),否則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的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的真正實現,因此
執(zhí)行在
行政處罰中具有重要的意義。1、強制
執(zhí)行是維護
行政處罰決定嚴肅性的必要措施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有了強制
執(zhí)行的規(guī)定,就告訴人們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是行使國家執(zhí)法權的行為,生效的處罰決定是要
執(zhí)行的,違法行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當事人認識到
行政處罰決定的嚴肅性,如果不按期履行處罰決定的.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后能否重新
起訴
行政訴訟駁回
起訴后能否重新
起訴一、行政訴訟駁回
起訴后能否重新
起訴可以再
起訴。1、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訴的,如果符合
起訴條件,人民
法院應予受理。2、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
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
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
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
法院作出的駁回
起訴裁定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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