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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嵊泗縣看守所地址在舟山市嵊泗列島,位于海中島嶼,無法駕車到達,嵊泗縣看守所是嵊泗縣.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律師提示:嵊泗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去嵊泗縣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其合法權益。
▲嵊泗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嵊泗縣...地址:菜圃路94號
▲縣圖書館到嵊泗縣看守所謎語活動。
圖書館六名工作人員為嵊泗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精心挑選了內容簡單的常識性知識謎語,掛在每一間監室。監室氣氛逐漸變得活潑起來,大家都讀著謎語,思考著答案,互相之間進行探討。有些謎語比較難猜的,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和嵊泗縣看守所的干警則給予提示,幫助他們尋找到正確的答案。
此次活動先后在四個間監室進行,.計知識謎語一百條,活動的開展受到嵊泗縣看守所干警和在押人員的歡迎。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調查證人證言的規范:
(一)辯護律師詢問證人,應當經證人同意。
(二)辯護律師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 進行,也可以在辯護律師辦公場所詢問證人。
(三)辯護律師詢問證人應當由兩名律師進行,并應當個別進行
.。
(四)辯護律師詢問證人,應當詢問其是否自愿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五)辯護律師詢問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注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辯護律師的身份、證人的基本情況等,詢問筆錄應當全面、準確,須經證人核對或向其宣讀,證人如有修改、補充,應由其在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詢問筆錄經證人核對后,應由其在每一頁上簽名并在筆錄的末尾處簽署記錄無誤的意見
.。辯護律師及在場的見證人也應當在筆錄下面簽名
.。
(六)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
.。
(七)辯護律師詢問證人時,不得威脅、引誘、欺騙證人作證或教唆證人作偽證。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1、從犯罪的情節和后果來看,本案的被害人尚未受到人身傷害,并且搶劫所得贓物也予以全額追繳,社會危害性從客觀上說還是較小的
.。并且作為被告人徐某本人也多次要求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要傷害被害人的身體。
2、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現。被告人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認罪態度一直很好,能如實穩定地供述自己所參與的犯罪事實并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后悔。無論是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還是法庭審理階段,其都能主動,積極配合偵查人員的偵查、訊問,毫無保留的陳述案件的來龍去脈
.。
3、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為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無前科,一慣表現較好。只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為對社會生活毫無經驗和法律意識的淡薄,所以才受到社會不良青年的誘導、欺騙而誤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只要家庭、社會給予正確的指導和教育,其可塑性還是很大的
.。同時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一再深表悔過,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過自新
.。
4、本案的被害人吳春萍自己也表示對徐某的原諒,并親筆書寫了一份要求審判機關能夠給予減輕處罰的意愿書。
綜上所述,被告人徐某的行為雖然構成了搶劫罪,但是結合本案社會危害性低,沒有造成受害人實際損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徐某系從犯、初犯、主觀惡性小、悔罪態度誠懇,再從庭審的現狀來看,對徐某也是可以使用認罪程序的。所以,辯護人建議法庭在考慮上述的實際情況下,對被告人徐某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意圖;被告人徐某的行為,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犯罪
.。
假使,被告人真的詐騙了顧某,那么自7月份江交付借款之后被告人就可能“逃匿”,就根本不會有之后的《借款協議》、《借條》、有被告人的建材材料給顧某裝修別墅、商品房等事實的發生。
另外,從被告人夫妻簽字保證、并以“保證金收條、金旺花園7C和1101A房等為抵押”、將兩家公司銀行賬戶接受江加上其個人印章監控等事實方面,也可以證實,被告人根本就沒有合同詐騙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
這些抵押擔保,足以表明被告人在融資或借款當時根本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當時承接的幾個裝修工程在建,也足以證明其具有履約能力
.。
本案發生后,作為被害人的顧某未提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亦足以證明指控的合同詐騙事實根本不存在。
在29日,被告人在嵊泗縣看守所,經.辦案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被告人與顧某就雙方債權債務履行事宜簽署了《債權轉讓及授權委托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
該《債權轉讓及授權委托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系顧某一方事先單方擬定打印好的文本,以當時的時間、地點及被告人的處境等情形來判斷,被告人并沒有抗辯及異議的條件,只有被動簽字同意的義務
.。
正是在這種情境下,被告人提出“我人已在里面(指看守所),工程沒有做完,原來說好的工程利潤分紅已經不現實”,要求江減少借條上的債務,江表示同意,于是雙方用手寫體在《債權轉讓及授權委托協議》第3頁下方加注了補充協議條款,同意被告人還款400萬元,余款266元不用償還。這一事實充分表明,雙方對于之間的債權債務來由是先工程合作及后轉為借款的客觀事實是認可的。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
本案中雖然已經出現了受害人顧某死亡的后果,但不能理所當然的推定被告的犯罪動機就是故意殺人。
首先被告當庭表示了他并不想殺死受害人,他去找受害人的直接目的只是希望受害人能給他一個說法,為什么要打他父親。
其次被告買匕首的動機也是基于身型差距懼怕打不過受害人,同時為了壯膽才買了一把匕首,并沒有形成要借此匕首殺死對方的明確動機。
再次被告在揮舞匕首刺殺受害人的過程中,為什么會刺中心包、心臟等要害部位?刺中后是否會導致其死亡?在當時緊張的毆打氣氛下,被告根本就沒有認識到這些問題,唯一所想的僅是要反抗對方的攻擊,不要讓自己占下風
.。同時被告對受害人的最終死亡狀態,心態上既不是積極主動的追求,也不是無所謂的放任發生
.。他的目的通俗的講只是想用一定的身體傷害來教訓對方
.。這種心態只是一種傷害行為的故意,而不是殺害行為的故意。
此外從人之本性來推理,被告本身也不是那種兇殘嗜血的人,同時本身事件的起因也是源于微小的攤位生意之爭,被告作為成年人來思考問題,絕對也不會認為這一小事就有要殺人害命的必要。
最后在刑偵大隊的詢問筆錄中最后一頁顯示,偵察人員詢問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什么行為嗎?被告回答的也僅是故意傷人
.。
因此綜上所述,應當認定被告觸犯的應該是故意傷人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本案有沒有被害人、誰是被害人問題
某學院投資人是某公司。而某公司的股東是兩個法人股東,美國夢幻樂園公司,占97%,廣東某占3%,其他董事只有很少的投入,無實際損失。并不是當了董事,就能夠占有財產,財產是屬于股東的。報案人只占有美國公司中的10%,另外90%是居、劉的財務公司(80)和外籍另一股東的。兩個大股東恰是居、劉自己。如果有侵占,受害人恰是居、劉自己。而且某學院沒有虧損,沒有外債,沒有其他債權人可以損失
.。因此,本案如果涉嫌職務侵占,等于是居、劉自己侵占了自己的錢
.。沒有其他被結人。這樣的案件,將兩個投資人自己作為犯罪打擊,其本身思路就是違反我國《刑法》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
.。
某學院之前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無獨立建帳納稅。同廣州大學合并結算,只有教學權。投入注冊資本3000萬,除了劉、居投入和積累,并無其他股東投入
.。因此,本案是自已侵占自己的案件,沒有自己的損失,報案就是錯誤的,BVI最高.已經判決報案人變更股權為非法
.。高院的判決直接同海外公司的生效判決違背,同時已經被最高.指令再審
.。這樣的案件民事未定就刑事立案抓人,把兩個真正的投資人列為侵占嫌疑人,是值得深思的。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正當執法
暴力是警察執法行為的特點,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使用暴力是國家法律許可并且保護的
.。就本案而言,劉某某用兩只手抓住馬某某的頭發,沒有擊打動作,也沒有起訴書指控的“扭”的動作,而是用了一個順勢往下壓的動作,這個事實有徐前進和實.警察、目擊者可以證明
.。既然劉某某處置措施強度相當,暴力適度,那么馬某某的死又說明了什么呢?我們不否認劉某某的行為與馬某某的損傷之間存在聯系,我們要強調的是,劉某某的處置動作是合法的、適度的,還有一個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也是導致馬某某頸部損傷的重要原因,就是馬某某妨害公務拒不放棄抵抗的行為導致她頸部損傷致死。劉某某連聲命令“放開,放開”,馬某某堅決地說“不松,就是不松”視頻顯示,在劉某某將馬某某摁倒的最后一刻她才松開緊抓褲子的雙手
.。庭審中有一幕讓我們印象深刻,鑒定人劉良教授出庭,劉某某含著眼淚求助劉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馬某某的時候,她及時放手順著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這個結果發生?”劉教授明確回答“是的!”辯護人有理由認為,如果馬某某死于鈍性暴力作用,那么這個“力”就是劉某某合法的、正當執法的力和馬某某妨害公務、抵抗執法的力的相互作用產生的結果。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法拘禁犯罪
違反《憲法》原則,偵查人員對上訴人及證人趙某某等人進行非法拘禁,已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事案件中,公民在沒有被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或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或者說還不是犯罪嫌疑人之前,應該就是一個正常的自然人或公民,其人身自由就不應受到限制。
本案上訴人馬某某是28日被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當天晚上11時過后被刑事拘留)。那么,其在此時限之前的人身自由是應當而且必須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偵辦人員踐踏法律,從7月25日晚9時許將馬某某傳喚到檢察機關的所謂辦案教育基地之后,連續三晚三天,不準馬某某離開,不許與外界聯系,非法剝奪、限制了馬某某的人身自由,偵辦人員的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同樣,.偵辦人員對證人則是于7月22日將其拘禁,一直到7月26日晚,該證人才被放回,連續四晚四天,不準趙某某離開“雪浪苑”,不能與外界聯系,非法剝奪、限制了趙某某的人身自由,此一行為同樣也已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悔罪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這一態度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歸案后,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服從管教,獲得了加分等,可以看出其有真誠的悔罪表現,比起拒不認罪、負隅頑抗的被告人其社會危害性要小的多。從庭審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充分的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被告人主動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愿意通過.調解積極賠償,由于被告人被羈押在嵊泗縣看守所里,無法與被害人當面協商,而且被害人也沒有要求被告人民事賠償,被告人已經對被告人的弟弟另行提起了民事賠償(見民事起訴書),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被告人放棄了對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訴訟;可以看出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張wl的諒解。雖然認罪態度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可以是酌定的從輕情節,希望.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從輕處罰。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違法干擾取證
本辯護人現在著重強調一審審判過程中,原偵辦人員對證人趙某某的違法干擾取證行為:
本案中的證人趙某某在接受一審.合議庭復核其證詞前,受到了偵辦人員的威脅
.。一審合議庭是1月2日下午大約6時許聯系趙某某,趙某某同意第二天上午9時半到一審.接受調查。1月3日上午8點半后,趙某某首先應.原偵辦人員的要求,到達了.辦公樓反貪局副..(203房)的辦公室,于9時10分左右從.大門出來,步行走到其真正應當去的.。這個時候,原偵辦機關通知趙某某去要干什么呢?!作為掌握巨大公權力的偵辦人員,心中沒有鬼怕什么呢?!到底想要掩蓋什么呢?!據一審辯護人向合議庭提供的趙某某的所有電話通信記錄,證實了如下事實:那就是本案的反貪部門、尤其是本案的偵辦人員,為了阻止辯方將他們的丑行揭露并公之于眾,在一審.合議庭通知趙某某出庭作證后,成了驚弓之鳥、驚惶失措,頻繁地聯系趙某某,阻止并為趙某某出謀劃策向.遞送不愿出庭作證理由的書面材料
.。到了2日下午一審合議庭與趙某某取得聯系并決定第二天上午9點半邀請公訴人、辯護人一起復核調查趙某某證詞后,原偵辦人員更加芒刺在背、坐立不安,在當天晚上與第二早上8點半之前,更加頻繁地與證人趙某某聯系,爭分奪秒地趕在趙某某到一審.接受合議庭所組織控、辯雙方聯合復核調查之前,將趙某某傳喚到.,以便完成對趙某某發出“必須作證送錢給了馬某某”的最新威脅和不追究其行賄罪的最新安全保證。原偵查人員的這些非常不正常的行為,敬請二審合議庭予以重視。
本案中,非法證據在于言詞證據,即案件的偵辦人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上訴人、對證人趙某某等都不遺余力地采取那么多非法手段取證,檢察機關的偵辦人員為了取得加罪于上訴人馬某某的所謂證據,能不對另一證人馮桂劉施加以同樣的手段與方法嗎???!有良知的任何人,能不懂得這其中的道理嗎??。∷裕还芤粚徆V機關采取什么樣“斷章取義”的舉證方法,用以舉證證明上訴人馬某某有罪,都是不能成立的
.。因為本案上訴人的所有供述、關健證人的所有證詞,都是建立在“程序違法”之基礎上的。
▲嵊泗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同盜竊犯罪
法庭調查及質證表明,馬某某雖然涉及到該筆事實,但是本案到案且實際參與了本次.同盜竊犯罪的被告人劉某、馬某某海均一致證實:馬某某沒有參與盜竊的預謀、商議、實施,只是其盜竊回客棧后陪“勾勾”送了車。實際上,馬某某當晚在隆回汽車總站旁的一個網吧上網一直到凌晨1:30左右才回九州客棧,回來時劉某、周某、“勾勾”、馬某某海四人已經外出盜竊作案了,約3:00劉某等盜竊物品(兩臺三輪車、38箱營養快線)回九州客棧后,安排“勾勾”送車去洞口時,“勾勾”才叫醒了早已入睡的馬某某陪其一起去洞口。可見,劉某等四人盜竊犯罪已經完成,馬某某既不存在與劉某等四人的事前或事中的盜竊犯意聯絡,也沒有具體的盜竊實行行為
.。我國刑法上不存在事后.犯,因此,馬某某就所控本次事實不成立.同盜竊犯罪。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次馬某某、劉某、馬某某海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的形成不能排除系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所致,而且三人對其在公安機關形成的不實供述,均當庭予以了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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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只給一份簽合理嗎不合理,
合同都要簽訂才有法律效力。1、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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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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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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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簽訂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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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
工資,最多11個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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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且告知勞動者后,才能生效;3、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職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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