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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鐵路公安處看守所地址:上海市寶山區真北路3508號,俗稱:上海市鐵路看守所、上海鐵路局看守所,主要羈押的對象是在軌道交通、公交等路線上犯案的嫌疑人。
上海鐵路公安處看守所靠近上海鐵路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線路導航:沿真北路自南向北行駛,穿過武威東路后,高架入口有塊牌子“上海鐵路交警支隊”,不要上高架,沿著右邊小路開進去,幾十米后沿著極窄的小路右拐進去就到了,從上海火車站乘坐地鐵4號線,經過3站, 到達曹楊路站,轉蘭溪路站乘坐768路,經過7站, 到達真北路古浪路站,向前走200米即到。
律師提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律師外,在押人員家屬及其他相關人員均不允許會見在押人員,但可以遞送衣服及其他生活日用物品。律師去上海市鐵路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相關機構:
上海市...鐵路公安處地址:閘北區虬江路1168號
上海鐵路運輸...地址: 閘北區 新路60號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地址:虹口區武進路527號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會見的作用:
1.了解真實的案情,案件定性。
2.提供法律幫助,告知權利。
3.判斷公安證據,針對性辯護。
4.提交法律意見書,維護合法權益
.。
5.申請取保候審。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搶劫財物的故意
.。
被告人在本案中至始至終沒有劫取被害人財物的故意。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在某酒吧附近毆打被害人費力,并將費力拽上車后離開現場,在車上得知打錯人了,就將車停在兒童公園附近,讓被害人費力下車離開,在車下,被告人劉某某從受害人要了錢,上車后一數是8200元人民幣,后在弟拉面館將該8200元,交給被告人王某某,目的是給受傷的王某某的朋友看病等。從本案的證據材料及今天的庭審查明的事實看,被告人劉某某完全可以不告訴任何人要了8200元,而將該8200元非法據為己有,或者說只要到了幾百元人民幣,其余的全部據為己有,從這一點來看,被告人劉某某根本沒有非法占有該8200元的主觀故意
.。
由此可見,被告人至始至終不具有主動非法占有劫取財物的主觀故意,被告人根本不具備搶劫罪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
.。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
辯護人認為,由于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且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也就是說,被告人張某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因此,被告人張某被傳喚到案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再結合本案來看,偵查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犯罪嫌疑人后,被告人張某即主動到案應視為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故應當認定張某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條件而給予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談測謊結論屬于“有限采用”的證據
測謊結論可以在訴訟中采用為證據,但是屬于“有限采用”,即只能用來審查言詞證據的真實可靠性,不能直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具體來說,測謊結論只能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以及證人的陳述是否真實可靠,不能直接用來證明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應否承擔責任。
不過,在偽證罪等案件中,如果某人陳述的真偽就是基本案件事實的構成要素,那么測謊結論也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是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
.。換言之,根據測謊結論認定偽證罪的案件事實,還需要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由于偽證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有其他證據,所以測謊結論的補強規則只具有理論研究的意義,不具有現實意義。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詞
一、公訴機關指控成某某犯有尋釁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的起因,是因為李某某在酒吧內衣服后背上被人吐了口痰,回家后發現,覺得氣不過想回去報復,才找的成某某等三人幫忙才引發了本案,由此可見,李某某等人返回第五大道想找在他衣服上吐痰的人報復的行為是因為特定的原因,針對特定的人,并不是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出于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故意要破壞公.秩序的行為。因此辯護人認為,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
二、成某某本身沒有犯意,其陪同李某某前往第五大道酒吧的行為并不是其本意。而且成某某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表現一貫良好,從無前科劣跡,沒有尋釁滋事的流氓.氣。
李某某與成某某為姨表親戚,案發之前,成某某在李某某父親的公司工作并且成某某的工作就是由李某某的父親安排的
.。因此在李某某讓成某某去幫忙的時候,礙于上述種種原因,成某某是沒有理由拒絕并且也無法拒絕的。而且在整個過程中,成某某并沒有積極參與,只是在看到對方手持砍刀砍人時,不得不用鋼筋防守自衛,并被捅傷左臀部。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請法庭判決成某某無罪!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一、被告人趙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
.。
被告人趙某某沒有受過任何形式的行政、刑事處罰,一直表現良好。案發前,趙某某有正當的職業,經過庭審發現此次犯罪純屬幾種偶然因素促成的偶然犯罪。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沒有否認案件事實,有一定的認罪、悔罪態度
.。
被告人主觀上對報假警的危害程度缺乏正確的認識,行為比較輕率,在打110電話之前,趙世陽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是觸犯刑律的行為。正是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性的認識不夠,促使其輕率的撥打了110的電話。總之,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危害性認識程度不夠,由幾種偶然因素而促成的偶然犯罪,本次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比較輕微。
二、被告人趙某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犯罪手段一般,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
.。
從被告人趙某某犯罪過程看,趙某某是在幻想有人跟蹤自己,有人想害自己的情況下,用自己的手機電話給110打的電話,而且很快就被抓獲,本次犯罪影響的范圍較小,時間短,沒有引起人們的恐慌情緒,沒有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損害程度屬輕微
.。
被告人趙某某作案時受精神病理的影響,案發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經司法鑒定程序確認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在庭審中,高太領律師也注意到被告人趙某某的病情沒有好轉反而有加重的跡象,根據刑法18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趙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應從輕處罰。
綜上三點辯護意見,請求人民.給被告人趙某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罪行采取拘役或者采取緩刑的刑法處罰,使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讓其在社會和家庭的幫助下,盡快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不要再率性而為,洗心革面從新做人。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認定從犯的主要理由如下:
身份..:陳某事前并不明知馬某系何某的馬仔,陳某不是何某的馬仔。
犯意的提起:是何某指示馬某運輸冰毒至上海,并指定交付對象為任某
.。
運輸路線、運輸方式是由馬某多次運輸毒品形成的.慣路線和方式。
毒品數量、出發時間等是何某、任某、馬某決定的。
毒品的準備和偽裝系何某、馬某所為
.。
陳某并不明確知道馬某運輸冰毒的具體數量。
毒品放在馬某包內,由馬某隨身攜帶、保管、控制,陳某只是基于男女朋友..陪同馬某至連,途中陳某未實際攜帶、保管、控制、觸碰過裝毒品的包裹和毒品。無證據表明來連途中陳某有掩護馬某運輸毒品行為。自始自終,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主要系馬某在實施,而非陳某在具體實施
.。在馬某運輸毒品過程中,陳某沒有參與什么與運輸毒品相關的具體行為。
陳某并無賺取運費從中獲利目的,無獲得或意圖獲得賺取運費等非法利益。其與馬某錢財往來是基于雙方的同居..,不是因為.同參與毒品運輸才與馬某有錢物往來
.。不能因為有因同居..產生的錢物往來,來認定系與運輸毒品相關聯的利益分配(何某當庭供述其給馬某的報酬與陳某無關,沒向馬某承諾報銷陳某交通費和吃住的錢。馬某、陳某均供述陳某不知道馬某的部分錢與毒品運輸相關)
.。
陳某并未接受任何人指示、雇傭、要求或安排運輸冰毒,只是礙于與馬某的特殊..,受馬某要求,陪同馬某運輸毒品來連。
陳某未保管剩余六袋冰毒,系馬某藏在一樓雜物堆中。
陳某親自攜帶100克冰毒前往三八廣場附近,是應馬某、任某指示所為,非積極主動行為
.。
陳某未參與匯款給何某。
陳某只是陪同馬某住花樣年華1601房間,剩余200克冰毒是馬某攜帶、用報紙包裝、放置和保管的,此期間陳某并未接觸過冰毒。
陳某系被馬某、任某利用,受人指使,犯罪動機從深層次考慮,是因為與馬某系男女朋友..,礙于朋友情面而為之,非積極參與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詐騙案改為隱瞞犯罪所得罪
公訴機關指控:于某某(已判刑12年)到上海洽談業務時得知趙某有兩臺頂債的轎車要賣,一臺卡迪萊克牌轎車,價值45.9萬元,一臺奧迪牌V6型轎車,價值41.8萬元,便主動提出要幫其賣車,經趙某同意后,于某某回到營口,將此事告訴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張某某到上海,于某某找到趙某,謊稱:“營口有人要買車,可在一周內將車賣掉,將車款給趙某,如一周內未賣出,將車退回”
.。1997年10月末將卡迪萊克轎車開回營口。因為找到買主,被告人張某某與于某某在1997年末,在未征得被害人趙某的同意下,將卡迪萊克牌轎車抵押給營口市開發區征地準備進行倒賣
.。
后,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于某某將奧迪牌V6型轎車從上海開到沈陽委托呂某以39萬元賣給白某,張某某得款22.5萬元,于某某得款16.5萬元用于還個人欠款。1999年3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寫了一份委托售車協議,找到受害人趙某簽字,并威脅說:“你不給我簽字,車款就損失了”,遭到趙某的拒絕,被告人張某某趁趙某找人報警時跑掉
.。
該案是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的,會見在押的張某某,通過閱卷,發現多處疑點,事實不清,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開車去沈陽、營口調查取證,辯護意見在判決書上寫了三整頁,主要觀點:不構成犯罪。詐騙的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張某某所得的22萬用于于某某指定的合理開支上,且兩被告不存在事前、事中、事后的預謀和交流、張某也沒有非法占有的行為等,最終.多次開審委會研究,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一年。(此時張某某已經在押一年半)。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罪輕辯護意見
一、鑒于被告人已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結合本案相關證據和現行法律關于盜竊罪的規定,辯護人被告人A構成盜竊罪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1 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實主動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據“坦白從寬”刑事政策,可考慮酌定從輕處罰。
2.2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具有積極的悔罪表現。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誠懇交代犯罪事實、認罪伏法的態度明顯。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愿望
.。根據《最高人民.xxx》、《遼寧省高院xxx》等對自愿認罪從輕處罰等規定,依法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3 客觀上被告人盜竊的車輛已經被辦案機關追繳并返還受害人,受害人的損失基本得以挽回,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危害后果得到一定程度減輕,從而 限度地彌補了由于其犯罪行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
.。基于此客觀事實,希望法庭酌定從輕處罰。
2.4 被告人無前科劣跡,以前從未受過任何處分,一貫表現良好,只是因為生活所迫一時糊涂才走上犯罪道路,主管惡性較輕,人身危險性較低
.。
2.5 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可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xx,父親xx,x;其妻子xx,xx剛生一男孩。被告人家境貧窮,家庭負擔沉重,無穩定生活來源,其犯下如此罪行與他急于擺脫生活現狀有根本因果..。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他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漠和一時心存僥幸也有很大..。
現被告人經過看守所關押教育及本次庭審,已悔悟,對自己先前犯罪行為痛悔不已,其多次表示要改過自新,用自己的雙手誠懇勞動來養活自己,報答家人,再也不觸犯法律。
綜上所述,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上海市鐵路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聚眾斗毆
一、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認罪。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較好,其到案后能詳細交代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機關的多次訊問中,對整個作案過程從一開始就作了詳細的供述,辯護人在多次會見以及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均對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具有悔過之心,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
二、被告人王某某主觀惡性較小,斗毆中不是組織者。
聚眾斗毆的起因不是被告人王某某引起的,召集的人員也不是被告人王某某組織的,整個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所起的作用不大
.。
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了毆斗的犯罪行為,但王某某在到達斗毆現場前主動將刀扔掉了,且在現場沒有直接打傷任何人,參與斗毆的目的只是朋友義氣用事,其主觀惡性明顯較小。
三、被告人王某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 ,依法可以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沒有其他不良行為,無犯罪前科,而且曾光榮的參了軍,在部隊表現非常突出,王某某在本案中也被砍傷,也是受害者,之所以參與此次斗毆行為,主要是因為講究哥們義氣,缺乏法治觀念造成的。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減輕處罰,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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