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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民事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
.。
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南京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比如南京仲裁委員會以及南京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仲裁活動和.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起訴,經.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中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
△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法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
.。《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商事仲裁時效,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并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
《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于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
此外,對于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終止的,應當自勞動..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仲裁的生效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于,裁決作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提出起訴。
△國際貿易的仲裁
仲裁地點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至為密切
.。中國對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種規定之一。
①力爭規定在中國仲裁。
②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③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
國際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
.。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說明。
△南京仲裁申請程序:
(l)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協議)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2)提交仲裁申請書;
(3)提交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
(4)預繳仲裁費
.。
仲裁申請書和證據材料的份數為被申請人、仲裁庭和本會辦公室三方數量之和
.。例如,案件有—個被申請人,根據仲裁規則應由三位仲裁員審理,加上本會辦公室一份,申請人申請仲裁應提供五份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則應提交三份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
△南京仲裁的程序和主要步驟
仲裁程序指仲裁委員會解決可以仲裁的爭議時,所適用的程式和次序
.。其主要步驟有:
申請和受理。申請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請求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仲裁的行為。受理
.。指仲裁委員會審查仲裁申請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庭的組成。我國仲裁法賦予仲裁庭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慣稱獨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又叫合議庭。其組成特點是組織方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
開庭和裁決
.。開庭是指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師等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裁決是仲裁庭依法滿足或者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及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解決糾紛的事項,作出決定即仲裁裁決。其特點是“一裁終局”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執行,否則可以向人民.申請執行,人民.應當執行。
△南京仲裁委員會簡介和聯系方法:
南京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人民.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組建的仲裁機構。
南京仲裁委員會由法律、經濟貿易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士組成。自1999年初成立以來,已歷經四屆。第四屆南京仲裁委員會有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員11人,并聘請了308名法律、經貿、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等領域的..、學者擔任仲裁員。
南京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下設立案和發展部、案件承辦一部和案件承辦二部,具體負責受理、承辦仲裁案件的日常工作。南京仲裁委員會在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和南京市工商聯設有辦事處
.。
南京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仲裁發生于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南京仲裁委員會奉行依法、獨立、公正、高效的宗旨,以良好的法律素養、規范的程序運作、溫馨的設施環境、高度的敬業精神,竭誠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務,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
△南京市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地址電話:
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水西門大街61號
025-86590914
玄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珠江路275號
025-83362558
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瑞金路瑞陽街18號2樓
025-84688621
84688637
秦淮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 路505號
025-52852006
建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水西門大街58號建鄴大廈025-86492213
鼓樓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山西路124號鼓樓大廈
025-83230030
下關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中山北路540號
025-58591369
棲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和燕路417號
025-85391380
雨花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雨花西路108號
025-52410349-8205
浦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浦口區珠江鎮江浦勞動大廈
025-58154159
江寧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江寧區竹山路311號
025-52168762
六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六合區延安北路82號
025-57118354
溧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溧水縣永陽鎮中山路3號
025-57207063
高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南京市高淳縣淳溪鎮固城湖北路 51號
025-57312329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
開發區管委會內
025-58641172
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開發區管委會內 025-85800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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