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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賭博罪律師解答賭博罪法律咨詢,提供賭博罪司法解釋、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拘留看守所會見、無罪罪輕辯護、緩刑辯護等,解讀賭博罪如何認定、立案、量刑、賭博罪一般會判多久,提供最新南京市賭博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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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解讀賭博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談如何區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一、 從場所的固定性上看,聚眾賭博的場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 具有隨意性、 隨機性、臨時性的特點,有時是在臨時租賃的房屋內,有時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 自己家中進行,有的甚至在賓館開房間進行;而開設賭場因營業的需要一般具有 固定的地點和場所,該地點和場所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但是, 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出于逃避抓捕的目的往往會變動賭場的地點。所以,判斷是否是“賭場”,重點應該是看場所的社會影響,看這個場所是否為一定范 圍的人所知悉,更確切地說,看這個場所是否能獨立地發揮吸引他人前來賭博的客觀效應
.。
二、從規模上看,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只表現為聚集、招攬、組織等 行為,為參賭人員小范圍的聚集。 而開設賭場的規模較大,一般表現為賭場通常具有較為嚴密的組織性,實際情況常常表現為雇傭他人為賭場工作,有較為明確的上下級..和工作制度
三、從持久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的特點,開設賭場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即賭場在一段時間內連續對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營業時間內,參賭人員來到賭場就能進行賭博活動,而無須賭場經營者去組織或通知
.。
四、從隱蔽性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即組織者通常是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在每一次聚眾賭博中其成員相對固定,每一次賭博的成員 相對較為固定,每次賭博前才進行通知,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知 曉;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即賭場開設的時間、地點等被一定范圍內的公眾知曉。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一、被告人XX沒有開設賭場罪的主觀故意。XX是通過正規勞務(勞動)中介機構介紹去工作的
.。經網上調查,該公司是正規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且XX既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和管理者,更不知道該公司是以賭博為業
.。他與本案賭場的..即不是開設者..,也不是股東..,還不是管理者..,而是員工與公司的..,即勞動合同..,很遺憾,公安案卷中,公安人員竟然忽視了這一重要情節,整個審訊筆錄沒有發現涉及有關此類問題
.。當然,即使是勞動者,或者通俗的說是打工者,如果他明知是賭場,公司有賭博行為,他參與其中,哪怕僅僅是掃地,同樣構成同案犯罪。就有如一輛販毒走私的輪船,作為一個受雇于船長的水手,如果他知道該船運輸的是走私毒品,仍然上船工作,可以認定其構成走私毒品犯罪,但是,如果他確實不知穿上裝載的是毒品,那么他理應不構成犯罪
.。
本案整個公安案卷,沒有證據證明XX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是賭場,也不知道他服務的機構從事的是賭博犯罪。
二、被告人XX沒有開設賭場罪的客觀行為。開設賭場罪的表現為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具、資金、設定賭博的各種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稱“開設賭場”的行為。該行為還包括利用網絡的快速發展開設賭博..、為賭博..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網絡賭博行為
.。賭場的全部經營行為均是開設賭場罪的客觀行為。但最主要的一塊就是以游戲幣換取錢。XX沒有參與和從事以游戲幣換取錢的犯罪,也不知道該公司可以幣換錢這一情節,只是幫客人買幣和打掃衛生
.。我們既要嚴厲打擊犯罪,但不能傷及無辜,和有任何擴大刑事打擊面的偏差;否則同樣是犯罪
.。況且,本案是否存在以幣換錢的情節上不能證實:諸多證據表明涉案人員均不知道能否換錢,少量人員明確不能以幣換錢。既然不能以幣換錢,那么本案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本律師認為尚存疑難定。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談賭博罪特殊形態
1.賭博罪的既遂。構成賭博罪的三種行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亦不同
.。就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即構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眾人是否已經著手賭博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參加賭博與否也在所不問。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進行開設賭場的時候,就構成賭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經進行了賭博
.。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準備賭博設備,在賭場內也未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以賭博為業的屬常業犯,只存在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賭博罪的數罪形態
.。行為人犯有賭博罪,同時又因賭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把賭博罪同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聯系起來,實行數罪并罰。同樣,對于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以及以這些犯罪活動非法所得作為賭資進行賭博活動的,也應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并罰。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以案說法--無罪辯護
本案中方某某參與管理的兩個實地賭場在緬甸是合法經營
(1)本案所涉及的賭場在緬甸兩個地方開設的賭場,位置都是在中國境外的緬甸國境內
.。根據緬甸當地政府的相關法律和規定,賭博是沒有違反當地法律的。另外,方某某與王X等簽訂的《吸納新股東合同書》的公正方的代表人是緬甸東部省經貿部部長和賭場營業執照上有緬甸..政府的公章,多幅照片都有當地軍政府主席參觀賭場的留影等都可以證明開設賭場行為在緬甸是合法行為。甚至賭場的建設和發展受到了當地開發區主任莊X的大力支持。在庭審中,公訴人也沒有否認兩座實地賭場在緬甸境內經營的合法性,并且也沒有否認其在緬甸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法律文件的真實性
.。
(2)本案被告人方某某戶籍所在地為香港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雖然方某某為 人民.和國香港居民,但并不適用我國的刑法。我國刑法中第六條規定的“中國人民.和國公民”不應包括香港居民這是一個.識。[此案涉及到的是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問題
.。對于此問題除可以參照《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 人民.和國領域外對 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外,按照香港地區的刑事法律規定,“應由香港地區依照其屬人原則或者保護原則主張管轄權。”可見,香港居民方某某在緬甸境內的賭博行為是完全合法的,我國.是沒有管轄權的,無權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的行為責任。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談“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應認為是犯罪
..,XXX涉嫌賭博行為的參與程度低,主觀惡性小
.。兩臺老虎機放在多士店內,XXX僅僅在正常商業經營同時順帶照看,并不親身參與賭博過程;也無親手實施出千等惡劣行跡,只是和平地容許顧客使用老虎機;他沒有從老虎機的運營中獲利,也不收取和支配老虎機的收益,所有收益都被XXX等人取走
.。
第二,以老虎機進行賭博在所有賭博行為中屬于惡性較輕的一類。老虎機往往被認為與電子游戲機比較相似,其一次下注的金額不可能很大,又不引發顧客出千的道德風險,從而與人們的互相賭博相差甚遠。盡管開設老虎機嚴重的也構成賭博,但其社會危害性并不足以與普通賭博活動等量齊觀。
因此,被告人XXX在多士店照看XXX等人的老虎機,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13條,不宜認為是犯罪。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談建立賭博..
司法實踐中,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代理,接受賭客投注的,即可認定其屬于開設賭場,而無論其發展的賭客數量有多少,賭客投注的次數有多少、投注的資金量有多大
.。
實踐中也存在這種情形,即行為人只是利用其獲取的賭博..的賬號和密碼,組織、招引他人在該賬號內投注
.。對此,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也沒有為賭博..擔任代理,則不能認定其開設賭場;如果行為人符合《解釋》..條規定的前三項標準之一,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否則不構成賭博罪
.。
賭博罪的.犯為片面.犯。《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片面.犯
.。在認定賭博罪.犯時,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這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溝通故意的前提
.。行為人的認知狀態是明知,認知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二是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
.。其中計算機網絡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其中直接幫助,是指對于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并非可有可無。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開設賭場
大多數被告人的訊問筆錄都一致回答方某某是賭場的高管人員,是副總經理,是劉某某的兒子。但是作為劉某某兒子這種特殊的身份..并不能抹殺方某某在賭場的雇員身份。賭場是合法在緬甸設立的公司,因此,我們從公司法的角度來分析,方某某并不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他沒有出資,也沒有拿分紅,只是固定領取每月工資三萬元及10萬港幣。而且從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大家對方某某職位的一致認識就是,他對賭場公司的兩個賭場沒有實際控制權,控制權都在董事長劉某某手中,包括人事變動、財務管理,甚至員工辭退等事都是由劉某某來決定。他只是對公司進行一些日常的管理,且主要負責的是酒店的工程建設裝修、施工方面的事情
.。雖然方某某作為劉某某兒子的身份給大家一個錯誤的認識,就是他的權力好像很大,但我們不能將這種錯誤的認識作為認定方某某能實際控制公司的證據,并且這里的“管”實際都沒有涉及到賭場公司的權利核心,賭場公司也并不是方某某的財產,因此他不是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我們認為“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該犯罪(賭博罪的開設賭場行為),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開設賭場中的‘ 賭場’不是指一般進行賭博的場所, 而是指行為人所控制, 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專門用于賭博活動, 并且在一定范圍內為他人所知曉的地方”。從本案中可以看出雖然方某某和劉某某具有父子..,但方某某在賭場賭場的職位和作用和其他高級雇員沒有區別,其一切行為都是受其上司劉某某命令或指使的,無論是對于網上賭場還是實地賭場,方某某都沒有實際控制的能力。因此無論是實地的賭場還是賭博..方面,都不應追究認定其實施了賭博罪的開設賭場行為。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應認為是犯罪
本案聚賭人數最多僅10人,構不上賭博罪司法解釋的聚賭人數20人次以上檔次,故本案僅為治安違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
1、本案聚賭人數累計20人次以上是公訴人指控構成賭博罪的唯一事由;事實本案三被告被抓時,除三被告外其余僅10人;且10人中還有未參與賭博者。
2、公訴人認為本案累計賭博人數20人次以上,是長時間累加的結果。
3、公訴人累加方法不符法律精神,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
若此法可用,監獄將人滿為患;將成為別有用心的人打擊政治對手或經濟競爭對手的銳利“合法”武器。
●南京賭博罪律師、南京開設賭場罪律師以案說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罪是行為犯,是以營利為目的,分開設和經營兩個階段實施的犯罪,因為如果只單單從字面理解該罪只開設一個行為是無法營利的,必須還有后續的經營階段。而所謂的開設是指為使賭場成立、營運而進行的連續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籌集必要的資金、設備;尋求開展賭博活動的場所;有時還包括雇傭必要的工作人員;而所謂的經營是指通過對賭場活動進行一定的規劃、管理使之保持運作、營利
.。經營不是一次性的行為,而是在一段時間內具有相對穩定性、持續性的行為。又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說各被告人之間必須有主觀上.同的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開設賭場是張芹和邵某甲合伙所為,上述人員開設賭場時并未與邵某進行通謀,對于賭場的開設地點、時間、賭具購置、利潤分成邵某也并未參與策劃,僅僅是在賭場開起來后,被告人邵某應其弟弟邵某甲的要求在為賭場的經營提供協助,具體表現為記錄賬簿、收款等管理活動,雖然在客觀上,其亦為賭場的經營營運提供了幫助,但是主觀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獲得固定的報酬,對于賭場的營利,他是沒有明確追求的態度
.。所以本案被告人邵某在賭場開設行為不存在.同故意犯罪,只在經營賭場中提供幫助,沒有直接參加開設賭場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應該認定是幫助犯,即從犯中的起輔助作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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