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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辦理涉及增值稅發票犯罪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偽造、非法出售、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增值稅發票案件,解答各類增值稅發票罪案件的構成、認定、立案標準、罪名如適用、量刑標準、司法解釋、判例、以案說法、辯護詞等。
◆南京增值稅發票犯罪常見類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以上便是常見發票犯罪類型的構成標準及刑事處罰,一旦涉及相關發票犯罪,當事人及其親屬應當立即聘請刑事辯護律師介入,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某某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某某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l、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死刑呢?
盡管刑法第205條第2款規定了對本罪適用死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立法技術的原因,導致這一刑種的適用條件仍然不甚明確,致使在理論和實踐中產生諸多爭議,必須及時加以澄清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死刑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只有對犯本罪的自然人才能適用死刑,單位犯本罪的,無論情節多么嚴重,對責任人員均不得適用死刑
.。此乃法條明文規定,無須進一步解釋
.。
第二,只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具備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或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才可對行為人適用死刑。
第三,對行為人適用死刑,必須是不得已而為之
.。
第四,正確合理地重新界定“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本罪的死刑適用提供客觀而科學的標準。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數量巨大,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
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參照《追訴標準》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兩類發票以外的,如服務業、餐飲業發票等其他普通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代理詞摘錄:
被告人XXX在.同犯罪中屬于次要的輔助地位,系幫助犯、從犯,同時犯罪動機也不是XX提出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XXX并無犯罪起意,犯罪動機也不是由其首先提出的,其在.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了幫助和促成的作用。根據相關筆錄記載,被告人XX只是公司的普通打工人員,在該.同犯罪中只是根據公司負責人的指示從事虛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中的報關的相關流程,其他的并未參與,對于其他事項也并不清楚,對于開票的包括品名、數量、金額、受票公司在內都是公司老板XX直接給被告人XX要求其寄送的,這與普通正常的工作沒有什么兩樣,在.同犯罪中只是起輔助作用,屬于從犯的地位,在犯罪情節上較輕,請求.在法定刑以下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
況且,被告人XXX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僅僅是拿每月3500元的普通工資,并沒有參與任何分贓,這對于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贓款來說是微不足道的,請求.以此作為量刑的依據,酌情從輕或減輕對被告人XX的處罰
.。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代理詞摘錄:
本案中,國家稅款實際損失不能認定,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抵扣的200多萬元不是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
.。
《增值稅暫行條例》..條規定:“在 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銷貨方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購貨方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發生實際的經營活動,才產生向國家繳納增值稅的問題,也即只有當行為人有實際的經營活動,而用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的時候,才會出現國家稅款損失的情況。如果開票方和受票方都沒有實際經營活動,那么雙方均沒有向國家繳納增值稅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即使利用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了抵扣,也不會出現國家稅款損失的情況。
結合本案,被告人李xx在與南京方面的三家公司即受票方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其虛開增值稅發票,受票方作為進項進行了抵扣。如果受票方與第三方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向第三方開具了真實有效的銷項,那么受票方用李XX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屬于不應當抵扣而進行抵扣,無疑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但如果受票方與第三方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向第三方開具的銷項增值稅發票不是真實有效的,那么受票方用被告人為其虛開的進項稅額抵扣自己的虛假銷項,即受票方“以虛抵虛”,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國家稅款損失的問題。
從南京方面偵辦孟xx和吳xx案件的筆錄中可以看出,接受李xx虛開發票的三家公司,對外都沒有實際的銷售,這樣,這三家公司向第三方開出的銷項也屬于虛開,其以李xx虛開的進項抵扣虛開的銷項,就是 “以虛抵虛”。
所以,被告人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雖被抵扣,但鑒于上述分析,并不能將受票方的抵扣數額認定為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自然也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有真實的交易,叫他人代開或替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認定:
有真實的交易,叫他人代開或替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行為人自己本身有真實的交易,但由于交易對象進項稅多于銷項稅,因而把其中部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開具給了他人;二是他人之間有真實的交易,替他人的真實交易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有真實的交易,要求他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其中特別典型的是,一般納稅人為了抵扣,要求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據此請求別的一般納稅人幫其交易對象開具增值稅發票,但開具的價款、稅額、項目等其他方面均為真實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兩種情形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一是某某物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
.。貌似對筆者上述所闡述有真實的交易,叫他人代開或替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蓋棺定論
.。但從虛開增值稅的犯罪構成來看,筆者認為仍值得商榷,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專屬性和使用的專一性,上述行為違反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可以認定為是擾亂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符合復雜客體之一,但從國家稅款流失的角度考慮,筆者認為上述情形并非都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其僅僅在于改變了增值稅納稅主體,一般不會造成該項稅款的流失,對于上述情形是否構成犯罪,認為應區分情形進行判定,而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傾向從國家稅款流失的角度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刑二庭關于印發《全省.經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浙高法刑二【2005】1號)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正危害在于抵扣稅款,從而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對于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無罪辯護思路
虛開增值稅發票無罪辯護的空間主要在于前文所提到基于真實交易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循環相互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情形,基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追訴標準為虛開稅款數額或國家稅款被騙數額,以及司法實踐中更多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視為行為犯,貌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無罪辯護空間很小,但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出現以“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作為定罪的依據,如前文所提到的浙高法刑二【2005】1號研討會紀要,其側重在于“國家稅款損失”和“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來認定是否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而隨著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并規定了“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亦體現了我國對危害稅收征管罪觀念的重大變化,以國家稅款損失作為定罪的觀念應能成為主流思想,因此,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辯護思路上應側重“國家稅款損失”和“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方面,爭取無罪辯護的空間。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此罪與彼罪辯護思路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重罪,2011年前最高可判至死刑,現行法律規定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逃稅罪是輕罪,甚至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作出此罪和彼罪的不同辯護思路,往往對行為人具有影響,甚至是重大的影響
.。比如小規模納稅人在有真實交易的情形下讓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逃稅罪。司法實踐中往往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管其主觀意圖是想以虛增成本的方法偷稅,還是想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都只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種罪
.。但南京增值稅發票罪律師認為,小規模納稅人,其無進項稅抵扣資格,其主觀上明知所虛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用于抵扣稅款,客觀上也不可能實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行為,其虛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應在于沖減成本,應構成偷稅罪,而不符合虛開用于抵扣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對類似案件中,南京增值稅發票罪律師認為應側重從虛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目的的辯護思路作拓展。而浙江省高級人民院此前也曾對非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虛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逃稅罪處理,也表明這樣的辯護思路亦有一定的可行性
.。
◆南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輕之辯護思路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輕之辯護思路,南京增值稅發票罪律師認為主要的在于犯罪金額的認定,即虛開稅款金額或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的認定。
1、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與“為他人虛開”并存情形金額認定之辯護思路
2、國家稅款損失數額認定之辯護思路
并非被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就是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對于那些已經追回以及能夠追回的稅款數額部分,在認定損失時應當予以剔除”,但即使如浙江省高院的觀點處理案件,由于對于增值稅而言,其既存在銷項稅,也存在進項稅,因此,如何合理評判國家的稅款損失,仍然是辯護的重點和關鍵。而司法實踐中往往簡單將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17%稅額(或其他稅率)簡單相加作為虛開或被騙取稅款金額,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刑法上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虛開稅款數額”應指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或被騙取的稅款,而不是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17%稅款金額,因此,從國家稅款損失的角度去考慮,在無法準確確定國家稅款損失金額的情況下,南京增值稅發票罪律師認為應采用當地同行業平均稅負法去計算國家稅款損失金額
.。筆者認為機械的直接以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的稅款金額作為定案的依據,顯然是無視增值稅本身具備的中性稅收以及具備抵扣進項稅功能這一特性。因此,南京增值稅發票罪律師認為,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應考慮到實際的實際稅負,即實際給國家稅款造成的損失,這才能體現罪刑相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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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債務訴訟的
管轄權怎么確定
民間
借貸合同債務訴訟的
管轄權怎么確定一、民間
借貸合同債務訴訟的
管轄權怎么確定?民間
借貸合同糾紛的
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
管轄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
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
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試用期主動離職沒工資?
試用期主動離職沒
工資?試用期主動離職有
工資。公司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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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
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
工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
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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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決定。具體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見面;2、短期生活在一起;3、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關于上繳行賄款的規定是什么 一、關于上繳行賄款的規定是什么?行賄款是贓款,需要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二、受賄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根據《刑法》第386條的規定,對受賄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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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
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此外,根據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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