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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婚姻律師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實踐, 保障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擅長處理離婚案件中公司股份、房產糾紛、子女撫養、涉外離婚等,提供家庭糾紛處理指導方案
.。
●南京婚姻律師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決定損害賠償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數目,否則作用難以實現,離婚損害賠償也將成為華而不實的空談。因此,立法者必須制定一套詳細的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既要達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損害過錯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借鑒民法中衡量侵權精神賠償的幾個法定因素來認定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離婚損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侵權人”很少因此獲利,侵權的后果也往往僅限于無過錯方的感情傷害
.。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標準是無法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的。由于離婚損害一般僅限于過錯方和受害人之間,更多注重懲戒、制裁過錯方并以此達到撫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從過錯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別考慮
.。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
.。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
.。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奸,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后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于事后積極承認錯誤并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后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
.。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采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著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果過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假如無論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如何,認定事實就依照約定俗成甚至內部規章徑行確定賠償數額,會導致這樣一種后果:富人可以以對其微不足道金額的賠償獲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甚至可以說支付很少的對價,就達到了繼續傷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時受害人并不能因數額較少的賠償而完全獲得心理上的撫慰,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無從實現;而經濟條件較差的過錯方則可能會因數額巨大的賠償金而導致以后的生活無法維持,從而對離婚忘而卻步,只好被迫維系已經毫無感情的婚姻,無法實現離婚自由的目的
.。
另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于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否則,不顧過錯方狀況,判以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在實際中又得不到執行,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
2.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樣的過錯行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時產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當中回復,性格敏感、對感情嚴肅專一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
.。這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他(她)的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對于自己經濟條件很好,對方經濟條件也很好的受害人來說,較少的賠償數額根本無法滿足“撫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種嘲諷;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依靠過錯方獲得,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必須撫養孩子,數額很少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給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這時,離婚損害賠償就不應僅限于精神損害賠償,還應著重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無論對受害人實質的補償還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
●南京婚姻律師談協議離婚的優點:
1、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日當場就可以拿到離婚證書,雙方婚姻..解除,和馬拉松式的離婚官司相比,更為快捷
.。
2、費用低,僅收取9左右的離婚登記手續費。
3、壓力小,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少一些,同時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
●南京婚姻律師談協議離婚的缺點: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
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一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沒有司法上的強制力,和.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不同,判決書、調解書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直接可以向.申請執行,但是一方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判決認可離婚協議后再申請.執行。
●南京婚姻律師談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離婚協議書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不過,婚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
.。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例如,對屬于人民.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并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于這種考慮而設計的
.。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根據現在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都應依法予以受理
.。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也應依法受理。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起訴時,.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財產..、撫養..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某某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
.。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
●南京婚姻律師談不動產證寫子女名,未必好
..、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有房產,即父母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購買首套房時,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優惠房貸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在未成年時和父母.有房產不超過2套,根據政策,成年后可獨立購買1套住房
.。有些銀行規定,這套房貸款利率可以享受首套房優惠,但首付卻可能要按照二套房標準,付七成
第二、孩子婚后買家庭第二套房時可能交房產稅
比如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有2套房產,每套面積在90平方米,如果房產份額事先不做約定的話,默認每人三分之一份額,即孩子名下已經有60平方米房產。成年后孩子以自己名義購買首套房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按照政策,首套房無論面積多大,都不計征房產稅
.。及至孩子婚后想購買家庭第二套房,假設建筑面積是120平方米,則孩子名下的房產總建筑面積達280平方米,扣除小家庭一家三口180平方米的免稅面積,還有100平方米需要征收房產稅,其中60平方米就是未成年時父母出于愛心在房產證上添加孩子名字的結果
.。
第三、孩子如婚后發生意外,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
.。 這意味著,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有房產,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作為遺產分割和繼承
.。作為父母,白發人送黑發人已經痛徹肺腑,現在連自己的房子都住不安穩,晚年生活情何以堪?有沒有化解之招?
南京..氣的婚姻律師支招:
一是可以作公證,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于父母所有。
二是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
.。這樣,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義所購房產超標,需要征收房產稅時,至少和父母.有的房產部分,計稅量將極其有限
.。
●南京婚姻律師提供的離婚協議書
男方: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
結婚證號xx
.。身份證號xx。
女方:xx,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
結婚證號xx
.。身份證號xx。
男方與女方于xx年xx月認識,于xx年xx月xx日在xx登記結婚
.。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名xx
.。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難以建立夫妻感情,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xx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給女方,作為兒子xx的撫養費(或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x元,男方應于每月的5號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匯入指定的銀行帳號,銀行帳號:xx)。
在不影響兒子學.、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由女方撫養的兒子xx。(或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兒子xx一次,并可帶兒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
三、夫妻.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
2、房屋。
3、其他財產。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南京婚姻律師談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題目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假如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
●南京婚姻律師談.同財產分割的方法
夫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后,往往對.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于.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均勻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什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
.。一般經估價后,夫妻的良多.同財產如分割了就輕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認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什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三是價格補償
.。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同財產后,需補償另一方相稱于一半的價格。
●南京婚姻律師談怎樣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
.。對生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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